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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等9项行政执法配套制度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录入时间:2011年11月28日 09时14分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三明市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制度》、《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和《三明市民政局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等9项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局重大行政处罚听政制度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撤销登记注册;
(二)责令违法单位停止执业、停止活动;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四)没收财物在5000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二条 局机关各职能科室拟对当事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时,除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各职能科室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相关职能科室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姓名及有关事项。同时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既有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第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机关负责人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成立,应当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举行听证并不当场进行裁决。
第九条 听证结束后,局相关职能科室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局分管领导,供局专题会议根据听证调查的结果,分别不同情况,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民政机关支付,不得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但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应支付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局机关内设各相关执法科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报请局领导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事前审查把关。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对拟作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当事人拟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
(三)拟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移送司法机关或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五、执法科室拟报请局领导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科室拟报请局领导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明确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六、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接到执法科室的送审材料后,应与执法科室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七、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执法科室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八、法制机构及其合法性审查人员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不得直接进行补充调查,而应退回相关执法科室,由该科室补充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科室补充调查取证,法制机构需要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九、对执法科室提出的行政执法处理意见,法制机构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执法科室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裁量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科室修改。
(三)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材料不完备的案件,建议执法科室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执法科室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或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执法科室按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后办理销案手续。
(六)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应不予处罚的,建议执法科室撤销案件。
十、案件经过合法性审查,执法科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执法科室处理意见的,由执法科室将整个案卷、本科室处理建议及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执法科室处理意见提出修改、补正、纠正等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执法科室应按照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进行修改、补正或纠正,重新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再次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整个案卷送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案件经过合法性审查,执法科室不同意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的,提交局长决定或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应由执法科室制作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十二、应当移送的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执法科室以本机关名义直接与受移送的机关办理移送手续。
十三、执法科室应当在制作有关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后5日内,将该法律文书送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四、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执法科室在报请局领导作出决定前,移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十五、本制度自2009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民政系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和直属单位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各类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错误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施违法错案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教育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受到本规定追究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和申诉权。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法律、法规有前置条件规定的,在前置条件未具备的情况下,且未经同意而擅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过错:
(一)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对象错误的;
(二)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依据不足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且事实清楚不予查处或查处后不予处罚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或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按规定幅度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不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的和不按程序逐级审批,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作出处罚决定的;
(五)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保证金或者将罚款、保证金以及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对上级交办查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
(八)违反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九)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十)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卷宗或重要证据材料的。
第七条 对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四)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五)调离岗位或依法辞退;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中,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可免于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较轻,经责令改正后,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评为基本职称(基本合格)。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然责令改正,仍给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当年考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不按法律规定滥罚款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罚款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科室负责人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其和其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工作人员强令实施违反规定许可和处罚,或者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局领导集体研究办法,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行政执法集体会办制度。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民政部门作出的撤销登记、取缔、吊销证书、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有关科室对需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案件,由科室负责人把行政许可的事项、科室意见建议,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处罚幅度等,须提前向局领导提出。由局领导确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局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科室负责人、经办人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 科室(办)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提交留存。
第六条 在集体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策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策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策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七条 集体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八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第九条 有关科室(办)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有关科室(办)的经办人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三明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实行行政执法查处分离制度,即将民政行政执法相互联系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使执法决定公正、准确。
第三条 职能分离程序:
1、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违法案件受理、调查。需要立案的,一般案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重大案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
2、具体经办人员在行政执法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调查情况与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科室负责人进行审理后,提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进行案件审核;
3、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审核后,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进行审理,重大案件按集体会办制度进行审理;
4、经审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交具体承办科室负责人进行落实,对行政处罚涉及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受理,听证会由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听证;
5、听证后按听证的结论,交具体承办科室落实处理。
第四条 在执行罚款过程中,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进行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 本局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或人员(以下称法制机构)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涉及:
(一)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有关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制定情况;
(三)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利;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是否合法、适当;
(五)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部署、执行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进工作,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二)行政行为违法的,视情况通知改正、责令自行废止或予以撤销;
(三)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或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第六条 热情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积极配合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内容及存在问题,做到不护短、不隐瞒。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


一、为落实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成员。
考核对象:民政行政执法科室、下属单位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责任考评每年一次,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
四、综合评定、初步考评和考核结论的等级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及其他评优的重要依据。
五、对行政执法科室或者下属单位的考评,主要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情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为不合格:
(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未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和程序规定实施处罚的;
(三)被投诉并查实在履行执法职务行为时,有“吃、拿、卡、要”以及挟私报复等违纪行为的;
(四)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七、对年度考评结论为优秀的科室或者单位、个人分别予以通报表扬。
对年度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的科室或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个人年度考评结论为不合格,离岗培训学习一个月;学习考核不合格,以及返岗后有发生本制度第六点所列情况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八、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1、办理民政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2、实施行政处罚的;
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4、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处;
5、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其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三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科室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执法行为事项。但执法行为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 科级以上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两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七条 需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九条 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局监察室应视情,依法依纪及时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作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执法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的载体:
(一)三明市民政信息网(http://www.smmzj.gov.cn/);
(二)三明市民政局政务公开栏;
(三)通过各种媒体、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数量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时间;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
(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配套制度;
(四)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结果;
(五)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条 三明市民政局实行行政自由裁量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对本制度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五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
第六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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