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
明民〔2022〕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保障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制定,即三元、永安、沙县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08元提高至815元,其他各县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至748元。

  (二)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1.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

  2.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各县(市、区)要将具体供养标准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对接,做好提标资金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提标工作,适度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严格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规范提标操作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提标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适度扩大低保覆盖面。

  (三)确保资金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和监管,确保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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