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关于规范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明民〔2021〕3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救助站: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福建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文件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民事〔2020〕34号)要求,消除救助管理领域风险隐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照料规范。在救助机构滞留超过10天的流浪乞讨人员,属于长期滞留对象,应列入照料管理范围。各县(市、区)救助机构不能满足照料设施条件的,应及时送三明市救助站进行过渡性照料。无法查明身份滞留超过3个月的救助对象,按要求办理落户,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特困供养,转由本县(市、区)公办社会、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进行安置。

  二、做好送托衔接。长期滞留人员仍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原地出资、代为照料、协同监管”机制。凡送到三明市救助站进行过渡性照料,由有关县(市、区)民政局与市救助站签订委托照料协议,托养费由县级民政局按协议分季度拨付给市救助站,送托期间发生第三方医疗费、护理费等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送托方民政局要通过定期探访,及时掌握滞留人员身心状况,落实协同监管职责。

  三、加强工作协同。各县(市、区)救助机构对已查明身份的救助对象,应及时护送返乡。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护送返乡的,应与家属或户籍地救助机构取得联系,解决护送有关问题。在送托过渡性照料和护送返乡过程中,遇到救助车辆和人员不足问题,由市救助站统筹安排解决。

  四、明确完成时限。5月10日前,市救助站完成对现有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改造,做到分类居住,分区管理,做好接收县(市、区)送托过渡性照料准备。5月30日前,完成全市现有查明身份信息的对象全部送返,在外托养滞留人员接回站内照料或送市救助站进行过渡性照料。

  五、落实领导责任。流浪乞讨救助工作是民生保障的基础底线。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抓好落实省厅专项检查和市局《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情况的通报》整改要求,严明工作纪律,特别是对目前在外托养的流浪滞留人员,务必接回站内规范照料,坚决防止流浪乞讨救助领域风险。  

  三明市民政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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