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现将《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
2021年5月11日
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58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闽财综〔2015〕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基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立足需求、量力而为,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把人民群众社会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满足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方式,以老年人、儿童、妇女等重点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坚持鼓励创新、强化实效,立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我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管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使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二、主体及范围
(一)购买主体。我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包括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我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承接主体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3.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4.具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5.年度检查合格,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信誉,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招标前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具备购买方明确提出的服务特殊需求等其他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范围。
1.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民政领域社会工作:
①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推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劝导、护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咨询接待、引导、转介及心理辅导、寻亲等救助服务。
②参与为老养老服务。推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开展留守、空巢、特困老年人巡访评估、生活照顾安排、家庭关系协调、社区参与等服务。
③参与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推动开展困境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评估,对儿童家庭及监护人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工作。
④参与社区治理服务。协助基层群众强化民主理念、掌握协商方法、合理表达诉求,推动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⑤参与其他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推动开展民政领域社会事务,如婚姻家庭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服务等,协助城乡社区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公益性机构,推动建立“五社联动”机制,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基层慈善事业,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和职业特点,有效推动基层建立慈善捐赠、慈善资源、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广泛发掘、吸纳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服务困难困境群体,形成可持续性的社会效益。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需要购买社工服务的其他事项。
2.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政策宣传、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议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需要购买社工服务的其他事项。
三、购买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购买;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购买;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购买。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由一家或多家机构共同承接。
四、购买程序
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主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进一步规范购买程序,严格按照项目编制、组织购买、签订合同、资金支付、项目实施、监管评估、延续与结项等7个程序组织组实施,确保购买程序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具体购买程序见附件1)
五、保障措施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需经集体研究,同时明确相关职责、规范操作程序。
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要强化主体责任,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与项目承接主体的沟通协调,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率。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经双方协商,项目承接主体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购买主体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购买主体要依法监督检查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附件:1.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流程
2.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编制指引
3.三明市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标准
4.三明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
5.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附件1
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流程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不同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我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项目编制
购买主体根据社会服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与分析结果,编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依据项目的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和服务对象数量,合理预估项目所需经费规模,编制经费预算、确定项目服务量、提出人员配备要求及投标机构要求。
二、组织购买
购买主体确定购买后,应通过政府采购网、民政系统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主动向社会公开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经费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购买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签订合同
购买主体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政府采购结果,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还应附项目服务计划书(含服务量化与非量化指标、专业人员要求、项目评估机制与标准、项目经费预算等)。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签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会同项目其他相关方签署多方合同。合同签订后,如遇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确有需要调整的,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四、资金支付
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经费拨付时间及方式,及时拨付经费,确保项目顺利运作。
项目经费结合项目评估分3次拨付。具体拨付比例可由双方协商,按进度拨付。原则上项目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首次拨付不高于50%的项目总经费,中期评估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总经费的30%,末期评估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剩余经费。
五、项目实施
购买主体负责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督促承接主体聘请专业人员对项目人员进行督导,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社会工作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对新加入的工作人员、一线岗位工作人员等,通过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和技术,以增进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
(一)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项目应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专业社会工作者是指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专业社会工作者的数量、资质及到位时间。原则上每个项目配备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应占项目服务人员的30%以上。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所有人员必须配备到位。
特殊情况下,根据项目需要,可对专业社会工作者的配备比例作适当调整,形成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跨专业服务团体。
(二)确定督导人员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必须以10:1的比例配备专业社会工作督导,对工作人员通过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和技术,以增进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鼓励聘请具有丰富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高校教师及经省、市民政部门及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培养的社会工作专业督导人员从事督导工作。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经费安排作出调整,但每月不得少于1次。
(三)项目其他专业或辅助人员
项目其他专业或辅助人员可根据需要配置,并根据其专业、学历、经验以及在项目中的岗位职责比对同项目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相应确定为高级、中级或初级岗位。
(四)落实目标任务
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下拨购买经费。项目承接主体应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目标管理、实施管理、资料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六、监管评估
(一)监管。购买主体应指定专门联络人负责与项目承接主体的沟通与协调,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经双方协商,项目承接主体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购买主体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口头汇报内容应保留纸质存档资料)。
(二)评估。购买主体要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根据服务的实际情况分期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对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相关合同内容进行评估和监测,出具服务评估报告。一般情况下,项目合同履约时间为一年,在项目中期和末期各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期末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购买主体在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评估为基本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由购买主体将项目实施具体情况逐级上报至市级主管部门,并作为该承接主体后续承接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项目承接主体要继续提供服务直至完成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所约定任务。
七、延续与结项
(一)项目延续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合同可一年一签,以保证服务的延续性和成效。购买主体应于合同期满前至少1个月确定下一期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案,并与承接主体沟通协调,启动服务购买程序,实现新旧合同的无缝衔接,确保社会工作服务的延续性。
(二)项目结项
项目实施期满后,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组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并与项目承接主体进行服务场地、服务资料等的交接工作。如需继续购买,应重新按照流程组织购买工作;对不再继续购买的项目,购买主体应在项目结束前至少2个月通知承接主体,便于后者做好项目结项工作。
附件2
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编制指引
一、预算构成要素
政府购买服务编制预算要考虑确保服务的有效落实和开展,在编制预算时应包含人员薪酬和福利经费、服务活动经费、项目管理经费(专业督导和培训经费)、项目评估经费等。在此基础上可视实际项目需要相应增加或删减有关要素。
二、各要素构成及测算方法
1.人员薪酬和福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所需工作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购买服务范围属于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的,人员薪酬和福利经费按照项目经费的50%-60%确定;购买范围属于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的,该项经费比例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如项目需要配置其他专业或辅助人员的,可按相关专业市场薪酬指导价确定人力成本,也可按该类人员在项目中的岗位职责比对同项目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确定为高级、中级或初级岗位,参照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核算人力成本。如项目配置人员为兼职人员,则按兼职人员在本项目服务时数占全职人员应服务时数比例进行折算,兼职人员薪酬建议不高于全职人员薪酬的 50%。
2.服务活动经费。在项目服务中开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场租费、交通费、网络费、活动材料费等,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经费的15%。
3.项目管理经费。包括项目税费、行政、财务、人员培训费以及聘请专业人员开展督导的费用等,纳入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不得高于项目经费的25%。
4.项目评估经费。用于支付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期末评估、期末财务审计所需费用,约占项目经费的3%-5%,评估经费需在购买服务合同中明确由承接主体承担。评估机构由购买主体指定,并由购买主体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评估经费由承接主体支付。
项目经费的具体构成比例,可由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双方在上述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此外,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及其维护经费另行计算,但双方应明确固定资产归属及管理权责。以上各项经费预算的比例建议,如与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附件3
三明市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标准
一、服务方法
(一)咨询与探访
1.咨询,也称即时个案,是指服务对象通过向专业社会工作者了解相关信息,寻求一定支持和帮助的服务。
2.探访,包括外展,是指社会工作者深入社区、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等,主动接触服务对象的活动。
3.咨询、探访一般1-2次完成。
(二)个案工作
1.个案工作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知识、方法和技巧,通过一系列的专业工作,帮助遭遇困难的个人或者家庭发掘和运用自身及其周围的资源,改善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适应状况,促进其正常生活的过程。
2.完整的个案工作应包括接案、收集资料、制定计划、签订协议、开展服务、结案、评估、追踪等环节,要有需求评估报告、服务计划书、会谈记录、结案评估报告等资料。
3.单个个案工作一般不少于5次服务。
(三)小组工作
1.小组工作是指经由社会工作者策划与指导,通过小组活动及组员之间的互动和经验分享,帮助小组组员改善其社会功能,促进其转变和成长,以达到预防和解决有关社会问题的目标。小组工作的类型一般包括教育小组、成长小组、支持小组、治疗小组等。
2.小组工作要有完整的小组计划书、小组过程记录和小组总结报告等资料。
3.单个小组的参加人数应在4人以上,一般开展不少于5节活动,每节小组活动的组员出勤率不低于60%。
(四)社区工作
1.社区工作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方法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发展的方法和活动。社会工作者通过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集体行动去界定社区需要,合力解决社区问题,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活质量,并在参与的过程中,让社区居民建立对社区的归属感,培养其自助、互助与自决的精神,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意识。
2.社区工作以活动为载体,分为大型社区活动(服务人数不少于60人)、中小型社区活动(服务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讲座/培训(围绕某一主题开展的教育性、预防性、发展性讲座或培训,服务人数在20人以上,时间不少于40分钟)等。
3.完整的社区活动应包括需求调查、项目设计、活动开展、活动记录、效果评估等程序,应有需求调查报告、活动计划(方案)、服务活动记录、服务效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其它
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开展各种具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如志愿者队伍培育发展、社区文化活动、兴趣班、辅导班等。
二、服务量计算
(一)专业方法时数参考(以下时数均已包含相关文档处理时间)
1.咨询和探访:(1)咨询:平均1小时/次;(2)探访:平均4小时/次。
2.个案工作:以每个个案平均跟进5次计算,平均6小时/次,1个完整个案平均所需时间为42小时。
3.小组工作:以每个小组平均开展5节计算,平均15小时/节,1个完整小组平均所需时间为90小时。
4.社区工作:1次大型活动平均所需时间为50小时,1次中小型活动平均所需时间为25小时,1次讲座/培训平均所需时间为15小时。社区活动名称及内容可根据项目服务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5.其他服务:开展其他服务活动所需时间视实际情况由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共同商定。
(二)项目工作量计算
1.项目服务量以小时计算:
项目服务量=咨询和探访总时数+个案工作总时数+小组工作总时数+社区工作总时数+其他服务总时数
咨询和探访总时数=1次咨询或探访时数×n次
个案工作总时数=1个个案平均时数×n个
小组工作总时数=1个小组平均时数×n个
社区工作总时数=1次社区活动平均时数×n次
其他服务总时数=1次其他服务平均时数×n次
(n取不同值)。
2.项目工作量除项目服务量外,还包括培训、督导及其他行政工作等。原则上,项目服务量(包括个案、小组、社区及各类专项服务)约占项目工作量的 75%, 服务发展(督导、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培训等)约占15%, 行政管理(总结汇报、行政会议等)约占10%.
由此计算:项目工作量=项目服务量÷75%。
(三)项目社会工作者工作量计算
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量按小时计算:
1名社会工作者的年均工作量= [365天-11天(公休假)-5天(年休假)-104天(双休日)×8小时/天=1960小时
附件4
三明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指导标准
本标准用于指导我市公益性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薪酬待遇。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结合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确保社会工作者薪酬不低于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
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薪酬指导价,结合拟聘用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确定从事社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各单位可根据三明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薪酬水平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在薪酬指导价标准内作上下10%的调整,确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薪酬成本。政府在与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用于支付薪酬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价
岗位名称 |
薪酬指导 (单位:元/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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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
高级 社会工作者 |
上年度三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95%-100% |
持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 证书 |
中级 |
社会工作师 一级 |
上年度三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90%-95% |
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
社会工作师 二级 |
上年度三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5% |
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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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师 三级 |
上年度三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0% |
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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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级 |
助理社会 工作师一级 |
上年度三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75% |
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
助理社会 工作师二级 |
上年度三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70% |
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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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 |
社会工作员 |
上年度三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0-65% |
未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具体薪酬根据资历、职称、学历等来确定 |
1.2020年三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1730元,以上薪酬指导价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个人及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以上薪酬指导价不包含督导培训经费、服务活动经费、机构项目管理费用和税费; 3. 机构负责人(总干事、主任等)的薪酬由机构理事会决定。 |
二、社会工作者岗位任职及晋升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聘用。竞聘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工作专业守则,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取得相应的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同时,按照以下规定实行聘用及晋升: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持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社会工作师:持有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三级社会工作师。原则上,社会工作师区间内由低到高晋升聘用每级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考取证书后首次聘用为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原则上,二级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聘用为一级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社会工作员:未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其他专业人员,具体薪酬根据资历、职称、学历等来确定。
附件5
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服务目标达成度、受益群体满意度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使用的相关资金以及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其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二、评估组织形式
要建立评估工作机制,设立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主体(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牵头,社会工作专家、服务使用方、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小组,承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委托的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牵头组成评估小组,承担对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
要重视扶持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建设,开展好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业务。社会工作专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评估资质方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业务,具体评估机构由购买主体或民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评估指导标准
对项目服务情况的评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和评价:
(一)专业服务方面
应配备项目服务所需的专职专业社会工作者,坚持专业服务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方法开展项目服务工作,并进行完整的服务记录。应招募服务所需的志愿者,在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带领下开展志愿服务。应配备专业督导人员,对参与项目服务的专业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督导,并解决项目服务过程中的专业难题,以确保项目服务质量。
应确保完成项目约定的服务量。服务量包括服务对象建档人数;个案服务人数、个案服务人次;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服务人次;社区工作次数、社区工作服务人次;专业督导次数;志愿服务时数等。所开展的服务量应符合项目约定服务量要求。
(二)服务成效方面
围绕项目约定的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解决问题、提升能力、建立支持系统等),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对服务工作的满意度,服务利益相关方对服务的评价,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
(三)服务管理方面
1.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社工薪酬管理、教育培训、志愿者培训与服务登记等。服务提供机构应当保持参与项目服务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他服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激励和促使他们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能积极参与服务决策。
2.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实行财务公开。
3.资料管理。建立包括服务对象需求评估、个案管理等内容的数据库,汇总整理和分析服务对象信息,形成项目需求评估,制定项目介入策略。
四、评估程序及效果评价
(一)评估程序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一般应在中期和期末(期限届满后的15天内)进行两次。中期评估主要从专业服务和服务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自评,并由评估小组(或专业评估机构)采取相应的方法进行评估。期末评估时,在服务提供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由评估小组(或专业评估机构)从专业服务、服务成效和服务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方法主要是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档案资料和相关记录,进行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等,听取相关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利益相关方等对项目服务情况的反映和意见。评估结果应向服务提供机构反馈。
(二)效果评价
1.评估分值比例。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中期评估对专业服务和服务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评估的比例为80%和20%,期末评估对专业服务、服务成效、服务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的比例分别为50%、30%、2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评估等次。综合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奖惩。期末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购买主体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时可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评估为基本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评估为不合格的,应视情况扣减经费;由于任务未完成导致不合格的,应当敦促服务提供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直到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任务的完成。
服务提供机构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向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应受理申诉,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购买主体应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验收材料和评审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末期指导标准如下:
三明市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效果中期评估指导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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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服务提供单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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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
评估指标 |
指标等级 |
自评分 |
评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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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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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 (70分) |
1、专业社工、志愿者 (12分) |
持证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社工配备人数与项目资金比例(9分) |
1:10万 (9分) |
1:15万 (6分) |
1:20万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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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人数(1.5分) |
60人 (1.5分) |
40人 (1分) |
20人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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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服务累计小时数(1.5分) |
300小时 (1.5分) |
200小时 (1分) |
100小时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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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业督导 (10分) |
督导师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指导社会工作专业实习经验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课程教师;或者具有三年以上社会工作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师(4分) |
符合 (4分) |
不符合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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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督导次数(当面督导,每次1.5小时) (6分) |
每周一次 (6分) |
每2周一次(4分) |
每月一次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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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案工作(22分) |
建档(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和需求评估)的服务对象人数占服务对象总人数的百分比(4分) |
80% (4分) |
70% (3分) |
60%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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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个案服务流程(接案、评估、计划、协议、服务、结案、评估、追踪)(3分) |
完整 (3分) |
不完整 (1分) |
无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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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个案服务记录(3分) |
完整 (3分) |
不完整 (1分) |
无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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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项目协议所规定的个案服务人数比例(6分) |
40% (6分) |
30% (4分) |
20%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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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项目协议所规定的个案服务人次比例(6分) |
40% (6分) |
30% (4分) |
20%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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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
评估指标 |
指标等级 |
自评分 |
评估分 |
|||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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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服务 (70分) |
4、小组工作(20分) |
完整的小组工作流程(准备、计划、开展、结束、评估)(3分) |
完整 (3分) |
不完整 (1分) |
无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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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小组活动记录(3分) |
完整 (3分) |
不完整 (1分) |
无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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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项目协议所规定的小组开设组数或小组开设次数比例 (4分) |
40% (4分) |
30% (3分) |
20%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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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个小组活动次数(5分) |
6次及以上 (5分) |
5次 (4分) |
4次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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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服务总人数占服务对象总人数的比例(根据项目特点酌情考虑)(5分) |
12% (5分) |
8% (3分) |
4%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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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区工作 (6分) |
完整的社区工作流程(调查、分析、计划、执行、评估) (3分) |
完整 (3分) |
不完整 (1分) |
无 (0分) |
|||
完整的社区工作记录(3分) |
完整 (3分) |
不完整 (1分) |
无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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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项目协议所规定的社区工作次数比例(6分) |
40% (6分) |
30% (4分) |
20%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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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成效 (10分) |
1.服务对象对相关人员的满意度(10) |
对所接受的服务的满意度(4分) |
很满意 (4分) |
基本满意 (3分) |
有点满意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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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提供服务的社工的满意度(3分) |
很满意 (3分) |
基本满意 (2分) |
有点满意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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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提供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的满意度(3分) |
很满意 (3分) |
基本满意 (2分) |
有点满意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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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 (20分) |
1、人力资源管理 (10分)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情况(2分) |
合法健全(2分) |
不健全 (1分) |
没有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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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薪酬管理(考勤、工资发放、社保缴交等)(2分) |
符合相关法规 (2分) |
不符合相关法规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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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机构外继续教育培训(3分) |
累计10小时/人 (3分) |
累计7小时/人 (2分) |
累计5小时/人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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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培训与服务登记(3分) |
完整 (3分) |
较完整 (2分) |
无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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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内容 |
评估指标 |
指标等级 |
自评分 |
评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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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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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 (20分) |
2、财务管理 (6分) |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2分) |
合法健全(2分) |
不健全 (1分) |
没有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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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4分) |
合理使用(4分) |
存在较小 问题 (2分) |
存在较大 问题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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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料管理 (2分) |
数据库的建立与维护(包括服务对象需求评估、个案管理等)(2分) |
完整 (2分) |
较完整 (1分) |
无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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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与协调(2分) |
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情况(2分) |
良好 (2分) |
一般 (1分) |
没有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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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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