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明民〔2020〕6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实施。2016年4月13日印发《三明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明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7日

  三明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民政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

  第三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明确场所设施管理要求、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火灾事故的处置及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内容,保障安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灭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

  第五条 民政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民政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属于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当确定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其余民政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向民政服务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安全生产责任,批准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队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或机构分管领导担任,未确定安全生产管理人的机构由安全生产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二)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落实防范措施的“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

  (四)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组织管理本单位志愿队等多种形式安全生产队伍,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八)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九)每月向安全生产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十)安全生产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民政服务机构属于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明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提请确定安全生产重点部位,提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建议;

  (三)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生产标志;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

  (六)起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演练;

  (七)记录安全生产开展情况,完善安全生产档案;

  (八)完成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即机构内设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督导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规定;

  (三)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设备、设施及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特殊工种岗位禁止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确保本部门所在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大情况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按预案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七)接受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的检查和监督,完成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值班员(维护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安全生产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安全生产设施的功能,保障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安全生产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生产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十一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组建志愿队,志愿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本人的职责分工;

  (二)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

  (三)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四)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指挥,积极参加现场救援。

  第十二条 保安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情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三)劝助和制止违反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员工(包括护理员) 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三)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应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四)指导、督促老年人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民政服务机构入住的老年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共同维护机构安全,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三)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了解消防常识、逃生路线。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例会应由安全生产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例会应由安全生产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安全生产设施标志化管理,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在安全设施设备显眼处标注其使用、检查和维护方法。

  (二)严禁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楼梯间和消防车通道。

  (三)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应锁闭;

  (四)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七)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八)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九)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十)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一)严禁在起居室、活动室、疗养室、厨房的外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但对于收住患有精神类疾病或智力残疾等认知障碍问题的,设置了安全防护网的,须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

  (十二)在民政服务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 民政服务机构宜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明确安全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安全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安全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安全设施管理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宜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不宜埋压、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宜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宜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不得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不得拉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不得违规使用、储存、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安全设施和消防电源宜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宜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七)按照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安全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八)自动安全设施宜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八)严禁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民政服务机构宜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宜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宜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宜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不宜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在起居室内不宜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

  (八)民政服务机构放假时,宜切断民政服务机构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条 民政服务机构落实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宜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宜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依法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决定,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复函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严格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处理。

  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业务管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和经济管理手段,督促民政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章 场所设施配置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民政服务机构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敬老院等农村五保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因产权不清晰等历史遗留因素无法申报消防行政许可审核的,需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完成整改符合消防要求,并纳入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政服务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民政服务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得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第二十六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七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本单位醒目位置张贴标语和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第五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 民政服务机构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宜每日开展,住宿制民政服务机构的宿舍宜建立夜间巡查制度,确定夜间巡查频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1次。遇特定情况(国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气象预警等),机构分管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安全生产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安全生产情况。

  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二)安全生产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三十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将收住人员居住房间、活动场所、厨房、医务室、中心控制室、配电室、库房、独立供暖锅炉间、消防水泵房等列为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巡查和应急值守。应当加强院区进出人员登记,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三十一条 民政服务机构防火巡查、检查,宜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并建档备查:

  (一)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用电器具的;

  (三)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四)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八)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九)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并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或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确定整改方案、期限、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生产。不能确保安全生产,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生产责任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机构应提出解决建议方案,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所在县(市、区)消防、民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并报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根据造成火灾隐患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提交安全生产责任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防止同类隐患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三十八条 民政服务机构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与培训。

  第三十九条 民政服务机构宜安排安全生产宣传专栏、安全生产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应利用家属探望时机,向家属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家属安全生产意识,共同维护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祥和环境。

  第四十条 民政服务机构每年组织1次对全单位员工的集中安全生产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宜经过岗前安全生产培训。福利机构宜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所有员工宜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和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安全生产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一懂三会”(懂得本场所用火、用油、用气火灾危害性;会报警:发生火灾后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会灭火:发生火灾后会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会逃生:懂得逃生技巧,发生火灾后迅速逃离现场。)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机关安全生产机构或其他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民政服务机构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四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宜由当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宜成立各职能小组,由安全生产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四十四条 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机构入住对象因混乱造成意外伤害。疏散引导员应配备荧光背心、荧光指挥棒、救生哨等装备。

  第七章 火灾事故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 民政服务机构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宜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宜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四十七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十条 民政服务机构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十一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宜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章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民政服务机构宜建立安全生产归档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登记制度,做好材料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安全生产材料归档,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安全生产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安全生产档案宜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五十三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档案及“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登记(详见附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民政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认真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夯实民政服务机构火灾防控基础。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社会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目录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建筑物或场所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2.单位总平面、道路、水源示意图

  3.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确定表(应附单位确定重点部位文件)

  4.主要消防设施

  5.移动消防器材登记表

  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情况

  1.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各部门(岗位)防火制度)

  2.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应另设记录本)

  3.防火安全检查记录(每月至少一次检查)

  4.防火安全检查记录表

  5.每日岗位防火检查记录

  6.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表

  7.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8.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9.消控中心控制器日检记录、自动报警系统运行日记录(应另设记录本)

  三、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情况

  1.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应附单位确定的文件)

  2.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3.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四、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情况

  1.灭火疏散预案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及照片

  3.火灾情况记录

  4.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及照片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应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附件2

  单位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登记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场所)实际名称

 

  单位使用性质

 

  地址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固话

 

是否自主消防安全管理

  是□否□

  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名称

 

直属上级单位名称

 

单位与所在建筑关系

  同一建筑     □

  单位的经营活动场所是否涉及地下

  是□

  否□

  是否设在建筑底层沿街(商业综合体除外)

  是□

  否□

  使用局部     □

  涵盖多栋建筑 □

  建筑

  数量

 

单位(场所)面积(m2

 

  所处建筑部位

  所在建筑物名称

 

  建成年代

 

建筑层数【建筑面积】

  地上

  层         m2   

  建筑高度(m)

 

  地下

  层        m2   

消防设施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独立式点型感烟探测器□简易喷水系统□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其他□                                    

消防控制室设置

  是否设有消防控制室

  是□

  否□

  是否为消防控制室主管单位

  是□

  否□

  独立□

  合用□

  消控室

  持证上

  岗人数

  人

微型消防站组建情况

  是否组建微型消防站

  是□

  否□

  微型消防站人数

  人        

突出问题项目

  突出问题细项表现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2.员工宿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3.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等使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防火分隔不到位

  4.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按规范进行防火分隔。

 

  5.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缺失或者损坏。

 

  6.门窗孔洞、竖向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封堵不严密。

 

  7.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疏散通道不畅通

  8.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被封闭、堵塞、占用。

 

  9.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0.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11.群租房、商场市场、施工工地等场所违规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12.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等场所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

 

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14.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手动控制状态。

 

  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机械防排烟等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

 

  16.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供水。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7.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

 

  18.停放位置与周围可燃物未落实防火措施。

 

  19.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

  20.单位未依法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

 

  2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会熟练操作设施设备。

 

  22.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

  23.单位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并完整准确记录。

 

  24.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并如实登记报告。

 

  25.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问题,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宣传教育培训

不深入

  26.单位检查整改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宣传培训能力不足。

 

  27.员工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

 

其他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消防安全承诺情况

  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       本场所已落实防范措施  □

  备注:1.“单位类型”栏按下列类别填写:商场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或其他;

  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单位存档,一份报属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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