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关于严格落实民办养老(福利)机构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
明民〔2017〕7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局主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经营活动,加强监管,促进全市养老产业和福利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原则

  根据《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明民管〔2012〕3号)规定,我市民间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事项,实行事先报告备案制度,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民办养老机构对于在经营中出现的重大活动事项,应严格遵循“事前请示、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经行业主管单位同意后,再开展重大事项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营行为,引导向正确的方向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全市稳定大局。

  二、范围

  1.涉及机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及带有倾向性的突出问题等;

  2.理事会换届、年度工作会议、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变更;

  3.发放各种会员卡;

  4.接受捐赠、资助,确定收费标准;

  5.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活动;

  6. 举办公益活动、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评比达标表彰、对外交流合作的情况;

  7.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8.违法、违规被查处的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事项。

  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授权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1.面向社会的培训;

  2.开展公开募捐、面向社会的筹资;

  3.需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许可后才能进行。

  三、程序

  养老机构开展重大活动事项要严格在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并应事前填报《三明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活动事项的有关内容(附议程)向民政部门书面备案。涉及归口业务管理、外事管理等需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1.民办养老机构严禁借办理会员卡名义,进行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为开展业务办理会员卡时,对卡中未消费金额不能按月或按年付息,退卡时可以一次性对未消费金额还本付息,但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各县(市、区)要根据《三明市民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养老机构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民〔2016〕24号)要求,加强排查,加大监管,强化宣传,杜绝养老机构非法集资行为,堵塞风险漏洞。按民政部、国家发改委13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精神,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服务环境。

  2.民办养老机构隐瞒重大活动事项,不如实报告或拒不接受监督管理,一经查实,一律确定为该年度年检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并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整改期间必须停止经营活动。如涉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3.民办福利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三明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

  三明市民政局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三明市民办养老(福利)机构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

  机构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时  间

 

地   点

 

事项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参加的单位

及人数

 

经费来源

 

业务主管

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情况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2.本表请养老(福利)机构负责人填写并妥善保存,并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依据;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须在7个工作日前报三明市民政局备案;4.重要活动应附议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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