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规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5日
规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招标(采购)管理,充分发挥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局机关招标(采购)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局机关相关科室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局直属单位招标(采购)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直属单位提出方案业务主管科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 招标(采购)方案须征求局机关纪委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公布。招标(采购)方案应报局计财科、局机关纪委备案;
第三条 招标(采购)方案应在“三明民政信息网”对外公开7个工作日,并在局“政务公开栏”、直属单位“信息公开栏”张贴招标(采购)通知,以及采取其它形式尽可能扩大招标(采购)信息发布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会议纪要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 为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节约成本,凡招标(采购)标的物预算审核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相关科室(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招标(采购)标的物预算审核金额5万元以上的,由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采购)。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评标人员由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业务技术人员、采购小组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局机关纪委、计财科人员参与监督。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结束后,按照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采购)的法定程序,签订合同;
第六条 中标后如存在工程增量等问题,应规范提供工程签证的相关证明,包括工程项目图像、现场监理、技术人员的记录资料,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的审核,局分管领导的确认。增量部分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10%,如有超出,增量部分应重新招投标;
第七条 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结束后,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资金,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及时验收;
第八条 参与招标(采购)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按规定应进入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由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采购)的工程建设、房屋租赁和物资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由相关科室(单位)与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招标代理公司接洽,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招标(采购)的相关科室(单位)要对招标(采购)的过程形成文字记录,收集整理招标(采购)的全部手续资料并妥善保管,建立专门招标(采购)档案管理,如出现招标(采购)材料遗失等情况,追究具体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民〔201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