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民政局
2016年9月21日
三明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要求,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行为,明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经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确定的由市民政局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审查工作,具有行政审批权的相关科室(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分管副局长负责,局法制科负责监督,相关科室予以配合。
第五条 民政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并依照市政府行政审批公告目录,无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 一律不得实施。
第六条 市民政局在行使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条件、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障碍或前置条件。
第七条 市民政局相关科室应根据民政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所列内容,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并提供行政审批示范文本。
第八条 相关科室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审查内容
第九条 市民政局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并制定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每项权力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第十条 审查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市政府公告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目录。
第十一条 审查内容
(一)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三)审批条件有无擅自增减;
(四) 是否设置前置条件;
(五)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六)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
(八)办理期限有无延误;
(九)审批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十)有无收费或收受财物情况;
(十一)有无投诉情况;
(十二)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情况。
第十二条 审查工作机构应在审核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逐项建立案卷档案作为评查依据。
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基础信息表、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是否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所有资料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审批出具法律文书填写是否清晰规范,内容是否齐全准确。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为两名以上(含两名);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及行政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行政许可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审查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承办科室或单位根据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审查时间:
定期审查:每季度对局相关科室或单位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每半年对审查情况进行评估,年底进行总结。
不定期审查:根据上级要求和行业需要,不定期对行业的审批事项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勘查),出具审查(勘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第十九条 对依法须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征求相关管理机关的意见。
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经初步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应许可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由具体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审查中出现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
第二十四条 强化行政审批事项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工作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三明市民政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