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的通知
明民〔2018〕13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通知》(民办函〔2018〕91号)和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养老〔2018〕137号)精神,加快建立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促进工作制度和意见措施及时落地,现就建立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要尽快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9月底前各地要制定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或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由民政牵头,公安、司法、财政、医保、人社、文化、卫计、扶贫、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养老关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尽快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合力推进形成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二、建立信息台账制度

  县(市、区)、乡镇两级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制度。由乡镇政府为每名农村留守老年人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卡》(附件1),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形成《农村留守老年人情况定期摸底台账》(附件2),每季度对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

  县(市、区)要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统计制度,每半年将辖区留守老年人数量、分布等信息汇总统计,并上报市级留存《农村留守老年人数据信息统计表》(附件3)。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建立定期上报制度,明确一名具体联络人员,每年对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数量进行汇总统计,掌握动态变化。2018年10月10日前,完成首次摸底预测统计并填报附件3;之后于每年12月份向市民政局上报统计数据。

  三、开展定期走访探望制度

  以县(市、区)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统筹指导,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上门走访、探望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并填写《季度走访、探望情况登记表》(附件4)。2018年,各县(市、区)至少30%以上建立并运行了县级层面的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探访制度。

  各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具体工作。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开展村干部和留守老年人之间“一帮一”互助关爱活动。

  各级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制定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完善考评机制,落实配套措施。市民政局将定期对各地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建立、数据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卡

  2.农村留守老年人情况定期摸底台账

  3.农村留守老年人数据信息统计表

  4.季度走访、探望情况登记表

  三明市民政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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