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明民〔2017〕133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民政局

  2017年8月9日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进一步提升临时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加强临时救助与扶贫帮困的有效衔接,提高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加强制度衔接。一是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临时救助政策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遭受特别重大困难,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家庭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形成政策合力,实现政策的叠加效应,要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防止遗漏救助或重复救助,提高救助工作的精准性,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加强标准衔接。现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已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变化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实行动态调整。临时救助标准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标准,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的要求,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发挥社区(村)干部、社区(村)楼栋长,社区(村)网格员责任主体作用,调动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性,形成及时发现急难对象的合力,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二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各地要通过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开辟救助“绿色通道”等方式,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提高救助时效。要建立特殊急难问题快速上报制度,逐步完善“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推行开门办公和干部双亮双诺(亮工作职责、亮党员身份,履责承诺,廉政承诺),及时受理急难救助申请、接受急难救助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急难救助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救助政策咨询,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三是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健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规范受理、分办、转办、反馈、转介等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过程跟踪,确保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每一个事项及时办理。窗口受理工作人员要向申请对象及时告知办理进度,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救助需求,由乡镇向相关部门下发转办业务处理单,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四是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原则,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三、适度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地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困难原因、困难类型,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科学制定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目前可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一)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不高于6000元给予救助 ,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户)按不高于8000元给予救助。

  (二)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扣除各种医疗保障报销和医疗救助部分以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10000元以内,每人(户)按不高于2000元标准救助,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10000元以上的,由各地制定具体的分段救助标准,每人(户)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

  (三)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按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低收入家庭大学生,按每人每年不高于8000元给予救助。

  (四)对低保户、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还应适当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比例,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标准上限但仍不能缓解的急难个案,可采取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提请县(市、区)政府审批等方式予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视情况给予更多救助。 

  四、合理扩大救助范围。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一是按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临时救助对象在原有收入型贫困的基础上适度向支出型贫困延伸,合理扩大救助对象范围。二是进一步打破户籍和居住时间限制,将遭受重特大困难非本地户籍人员,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纳入了制度保障范围。

  五、酌情优化救助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须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应启动快速响应机制和紧急救助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先行救助,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必要时可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对低保户、特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直接救助;对于其他发生重特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在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尚未实现数据自动比对、即时反馈的情况下,信息核对可不作为临时救助审批的前置程序,确保困难救助的时效性。

  六、积极创新救助方式。一是在资金救助方面,可探索拨付一定比例的救助资金给乡镇(街道),对于救助额度在2000元以内的,可充分发挥基层救助力量的作用,由乡镇(街道)对其家庭(个人)财产和收入进行核查并审批救助,报民政部门备案;二救助制度之间的转介方面,针对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要积极探索多渠道的转介服务予以救助,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三是社会力量救助方面,对所有救助制度都发挥了作用,仍不能有效解决困难的个案,及时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七、切实规范资金监管。在政策范围内用足、用活、用好临时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力争使用率达到当年筹集总额的90%以上。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严禁挪用和虚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同时,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情况紧急需支付现金的,事后必须做出说明,减少发放环节,缩短发放时间,保证及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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