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三明市社会工作督导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民政局
2023年3月6日
三明市社会工作督导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社会工作督导人才队伍,提升我市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印发《社会工作督导指南》(MZ/T166-2021)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督导,是指由资深社会工作者督促、训练和指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科学开展专业服务,有效承担工作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实现专业成长,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人员,是指市民政局按照特定的程序和具体条件选拔产生,具备社会工作督导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督导工作经验,是指被认定为具备督导资格的督导人才,以承接督导服务协议为准,实际开展督导工作年限,计算精确到月份。
第二章 督导人员培养
第五条 我市社会工作督导人员培养层级依据不同的资质条件分为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三个层级。除特殊人才可申请直接认定为相应督导资质外,督导需依次培养、逐级晋升。
第六条 我市社会工作督导培养对象是指在三明市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相关资质标准的人员。包含基本要求和专业资质,与持证情况、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挂钩。
第七条 在三明市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以下资质标准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督导培养选拔。
(一)基本要求
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认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实务能力和一定社会工作理论水平。
(二)专业资质
参选初级督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已取证;
2.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3.从事社会工作实务3年及以上(不含在校实习时间);
4.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参选中级督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级)以上并已取证;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从事社会工作实务5年及以上(不含在校实习时间),其中一线实务经验不少于3年;
4.担任初级督导职务满3年,或者6年以上社会工作督导经验;
5.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6.所督导项目无评估不合格情况,且近3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社工类理论文章两篇及以上的;
参选高级督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中级)以上并已取证;
2.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高级社工师可以放宽至本科学历;
3.从事社会工作实务8年及以上(不含在校实习时间),其中一线实务经验不少于5年;
4.担任中级督导职务满3年,或者8年以上社会工作督导经验;
5.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6.所督导项目无评估不合格情况,且近3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社工类理论文章4篇及以上,3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省级及以上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者3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个省级及以上社会工作研究课题,并形成相关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或者3年内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省级社会工作标准、政策、方案的制定工作;或者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模式或案例等,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 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资质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督导培养对象。
第九条 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或者被评为福建省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的人员可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的形式,向市民政局申请,经评审通过后,认定其为三明市社会工作中级督导。
第十条 从事社会工作专业课程教学3年以上,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指导社工实务连续3年以上的高校教师可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的形式,向市民政局申请,经评审通过后,认定初级或中级社工督导。
第十一条 持有全国社会工作督导证或地级以上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工作督导证书的人员,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相应等级社工督导资格。
第三章 督导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督导者职责:
(一)宣讲社会工作行业政策,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二)传授专业服务知识、技能和经验,提高被督导者专业服务能力;
(三)深入了解所督导项目的具体情况,指导开展需求调查和制定服务计划,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四)开展实务研究,总结优秀服务案例,形成具有社会效益的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方法,推动行业发展。
第十三条 督导者任务
(一)每名初级督导负责5名一线社会工作者的督导工作,每月督导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
(二)每名中级督导负责5名一线社会工作者和5名初级督导的督导工作。每月个别督导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团体督导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
(三)每名高级督导负责5名一线社会工作者和3名中级督导的督导工作。每月个别督导时长不得低于8小时,团体督导时长不得少于4小时;
(四)继续教育学时纳入督导人员年度考核,督导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90学时。
第四章 督导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各层次督导纳入三明市社会工作督导专家库,优先推荐省、市级社工领军人才,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政策制定、专业培训、项目评审评估、开展专业督导等工作中可作为专家参与。
第十五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根据岗位需要,聘任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提高本单位社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市公益服务项目中要求设立的督导优先从本市督导人才库中聘任。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工作督导的考核与监测工作,对督导人员的工作态度、履职能力、工作成效、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督导人员考核采取百分制,按各考核主体评分设置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督导须每年底向市民政局提交年度督导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或降级督导资格:
(一)未合格完成要求的督导职责的;
(二)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少于上述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督导记录和工作总结的;
(四)年度内,所督导项目中有两个及以上评估不合格的;
(五)遭到投诉且投诉原因合理的;
(六)未按时参加督导资格年审的;
(七)因个人原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罚或因督导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社工职业操守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督导的。
督导因上述(七)(八)原因被取消督导资格的,今后不得再次申请督导培养、认定。
第二十条 中级督导年度内未完成要求的督导服务时数的,督导资格降为初级督导。初级督导年度内未完成要求的督导服务时数的,取消督导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