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9-0200-2020-00060
- 备注/文号: 明民〔2020〕10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0-12-16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民童〔20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儿童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是要明确补助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起,调整后,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和140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三是要落实经费保障。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转移支付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市本级、梅列区为60%,永安市40%,其余各县(市、区)80%,请足额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并与省市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
闽民童〔2020〕12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经省政府同意,从2020年12月1日起,调整我省孤儿及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实。
一、调整补助标准。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在现行每人每月1500元和90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300元和500元。调整后,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和14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二、调整补助范围。将省级财政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范围从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调整为全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补助经费分担。调整补助政策所需的新增经费,省级财政承担部分按照转移支付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确保按时发放。厦门市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福建省民政局 福建省财政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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