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9-02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 明民〔2022〕5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1-1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现将《三明市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
2022年1月10日
三明市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领域诈骗现象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问题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关于贯彻落实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问题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的通知》,以及省民政厅《福建省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工作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老有颐养”目标,筑牢底线思维,全面压降存量风险、全力遏制新增风险,持续做好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宣传动员(2022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工作方案,并即时启动工作。要大力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诈骗行为的新手法新伎俩,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理财观念,提升老年人风险识别能力。要充分拓展宣传阵地,走进公园、走进广场、走进养老服务机构等老年人聚集的场所,实现宣传全覆盖。要大力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电视等主流媒体宣传主力军和新型网络社交平台重要生力军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民政局将依托局微信公众号、e三明等平台,及时宣传各地防范诈骗资讯动态。2022年1月10日前,各地要实现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标语上墙。
(二)摸底排查(2022年2月底前)。各地既要对辖区内已登记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也要对未登记、未经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开展全面摸排。要将日常掌握的信息和排查到的信息,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获取的信息相结合,汇总形成摸排对象清单。1.明确负责摸排的主体。已经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负责摸排;未经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由服务场所所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摸排。2.准确把握摸排重点。在机构类型上,要重点排查民办的、公建民营的、规模相对较大的、涉足多产业领域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摸排事项上,要重点排查运营主体、营销方式、收费方式、关联公司等情况,以及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有没有因为经济类犯罪被提起过诉讼,或者被纳入到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黑名单等情形,特别是要重点排查养老服务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预付费涉及人数、预付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承诺回报等“炒床位”情况。3.掌握摸排方法。各地要对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采用“四不两直”的方式逐一上门排查。在摸排中,要善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如利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黑名单、最高院的中国裁判网查询诉讼情况、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关联公司等,通过多维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风险画像;要充分依托属地乡镇(街道)、村(居)开展上门调查等工作。
(三)分类处置(2022年3月20日前)。各地要坚持“排查全覆盖、处置硬措施、风险软着陆”的工作原则,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按照“一院一策”原则,对排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建立风险隐患等级从低到高的“绿黄橙红”风险管控名单。没有发现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纳入绿色名单正常开展监管,其余按照“黄橙红”名单(附件3)进行风险管控。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排查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并形成摸排情况报告。对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也要做好分类处置。对已经收住老年人,运营比较平稳,且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应当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登记,并加强后续跟踪检查,确保风险整体可控;对已经收住老年人,且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应当责令退还资金,并根据场所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属民非性质的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处置,属企业性质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纳入“红橙黄”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在分类处置的同时要报送市民政局,以汇总报送省民政厅。
(四)整改推进(2022年4月—2022年12月)。各地要在4-5月对摸排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销号。同时,要以摸排整治行动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橙”、“红”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市社会治安突出问题通报整治名单,作为当地党政领导平安建设责任书的突出问题,与平安三明建设工作同部署同推进。6-12月,持续推进防范化解诈骗工作,加快完善养老服务诈骗防范化解机制,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确保全市范围内养老服务防范化解诈骗工作可防可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把养老服务诈骗防范化解工作纳入单位“一把手”工程,纳入2022年工作重点,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市民政局成立以市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养老服务科、社管办、基层政权科、老区社工科等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养老服务科,负责牵头召集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迅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要落实防诈骗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推进防诈骗工作具体落实。各地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重大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报告。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充分发挥好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作用,对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政策制定、专项工作安排等互相警示提醒、加强会商研判。民政部门要与政法、公安、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等单位建立定期通报机制,配合做好养老服务诈骗的调查认定、定性定级、风险评估、后续处置等工作。各地要主动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线上线下数据对接共享,及时掌握信息,依法依规开展监管。民政系统养老服务部门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健全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三)加强舆情监测。各地要加强防范化解过程中的负面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跟踪社会热点,认真对待和处置信访和政府热线、12345、各级官网网友留言中的问题线索,避免小事变大、大事变炸,造成负面舆情蔓延扩散,给防范化解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各地要压实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工作责任,县乡两级都要对辖区内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化解诈骗工作负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未经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风险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均要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逐级汇总上报。要认真组织填报附件(1-3)内容,连同排查情况工作总结一并于3月23日报送市局养老服务科。联系人:傅锦云,电话:8237936,邮箱:smylfw@163.com。
附件:1.三明市民政局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工作领导小组
2.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
3.未经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风险 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
4.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
5.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
附件1
三明市民政局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工作领导小组
为切实做好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工作,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三明市民政局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曾永生 局长
副组长:江长明 副局长
成 员:戴志斌 办公室主任
郑 潇 养老服务科科长
曾焕平 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必珍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科科长
孙招玉 老区和社会工作科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养老服务科,依托领导小组成员组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诈骗工作专班,养老服务科负责牵头召集和日常协调联系工作。
附件2
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单位: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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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 |
兴办主体 |
是否设有分公司、服务网点等 |
机构性质 |
机构设施性质 |
经营方式 |
关联公司 |
是否备案 |
床位数量 |
收住老年人数量 |
营销方式 |
是否收取大额预付费 |
收费名目 |
收费标准、优惠条件 |
预付费涉及人数、资金总额 |
预付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
诉讼及投诉举报情况 |
信用惩戒情况 |
牵头摸排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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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
填报人(签字): |
电话: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2-1
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1.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2.兴办主体:个人(具体到姓名、身份证号,用于信息比对)、企业、社会组织(具体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于信息比对)、民政部门。
3.机构性质: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4.机构设施性质:自有产权、政府产权、其他产权人(含租赁,以及租赁年限)。
5.经营方式:公办、公建民营(具体到运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
6.关联公司:举办者或者投资人名下成立的其他公司(用于研判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经营风险;养老服务机构是否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由其他公司对外与老年人签订销售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接老年人入住)。
7.营销方式:线上营销、线下营销(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营销团队、招聘业务员、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单等)。
8.是否收取大额预付费: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收取老年人当月应缴费用6倍以上的为大额预付费。
9.收费名目: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护理费、押金、会员费、贵宾卡等。
10.收费标准及优惠条件:载明不同档位的收费标准,优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折扣、返还利息、增值服务、其他投资回报等。
11.预付费涉及人数、资金总额: 养老服务机构累计向多少老年人收取预付费、累计收取资金的总额。
12.预付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支持本机构、弥补本机构建设投资不足、投资其他领域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款专户、第三方存管等。
13.诉讼及投诉举报情况: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没有因为经济类犯罪被提起过诉讼,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因收费问题接到过投诉举报。
14.信用惩戒情况: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被纳入过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5.牵头摸排单位: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牵头摸排;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摸排。
附件3
未经登记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风险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单位: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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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服务场所 名称 |
对外宣传性质 |
兴办主体 |
是否设有分公司、服务网点等 |
床位数量 |
收住老年人数量 |
营销方式 |
是否收取大额预付费 |
收费名目 |
收费标准、优惠条件 |
预付费涉及人数、资金总额 |
预付费资金使用情况 |
诉讼及投诉举报情况 |
信用惩戒情况 |
牵头摸排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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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
填报人(签字): |
电话: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3-1
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风险摸底排查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1.服务场所名称: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对外宣传使用的名称。
2.对外宣传性质: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的企业(通过服务场所对外发放的宣传资料、张贴的宣传海报等方式,了解其对外宣传是非营利性的,还是营利性的)。
3.兴办主体:个人(具体到姓名、身份证,用于信息比对)、企业、社会组织(具体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于信息比对)。
4.营销方式:线上营销、线下营销(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营销团队、招聘业务员、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单等)。
5.是否收取大额预付费:一次性收取老年人当月应缴费用6倍以上的为大额预付费。
6.收费名目: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护理费、押金、会员费、贵宾卡等。
7.收费标准及优惠条件:载明不同档位的收费标准,优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折扣、返还利息、增值服务、其他投资回报等。
8.预付费涉及人数、资金总额: 养老服务机构累计向多少老年人收取预付费、累计收取资金的总额。
9.预付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支持本机构、弥补本机构建设投资不足、投资其他领域等;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专款专户、第三方存管等。
10.诉讼及投诉举报情况:投资人、举办者、主要负责人有没有因为经济类犯罪被提起过诉讼,是否接到过投诉举报。
11.信用惩戒情况:投资人、举办者、主要负责人是否被纳入过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2.牵头摸排单位: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由服务场所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摸排。
附件4
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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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养老服务机构及 服务场所名称 |
类别 |
风险隐患点 |
风险隐患等级 |
整治 措施 |
是否立案 |
立案时间 |
牵头摸排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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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
填报人: |
电话: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1
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红橙黄”风险管控名单填报说明
一、类别
A.养老机构;B.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C.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
二、风险隐患点及等级
(一)出现以下一种风险隐患点的纳入黄色名单管控
1.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2.近三年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扩张过快。
3.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地。
4.虚假或夸大宣传。
5.有关联公司且存在关联交易。
(二)出现以下一种风险隐患点的纳入橙色名单管控
6.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经济犯罪被提起诉讼、被投诉举报、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资金使用不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不动产、股票、债券、证券、借贷等,以及投资、转移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其他关联企业),但资可抵债运营比较平稳的。
8.收取大额预付费的对象数量超过床位总数。
9.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没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三)出现以下一种风险隐患点的纳入红色名单管控
10.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的。
11.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12.有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且资不抵债。
13.已经“爆雷”。
14.引起不良影响或重大舆情。
(四)其他情形
三、整治措施
1.警示约谈。
2.线索通报。
3.责令整改。
4.督促清退资金。
5.移送公安机关。
6.督促依法办理登记。
7.根据场所性质,移交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未经登记且对外宣称是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移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未经登记且对外宣称是营利性企业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8.其他规范整治措施。
四、牵头摸排单位
1.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备案的民政部门牵头摸排。
2.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摸排。
3.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由服务场所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牵头摸排。
附件5
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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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县(市、区) |
本地应当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场所总数(家) |
已经排查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服务场所数量(家) |
已排查 占比(%) |
是否成立工作专班 |
是否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 机制 |
是否制定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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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从2022年1月开始每月20日报送市局养老服务科傅锦云收,联系电话:8237936,邮箱:smylfw@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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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字): |
填报人: |
电话: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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