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09-0200-2022-00035
- 备注/文号: 明民〔2022〕4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明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0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四条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局机关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采购集体研究的议事决策机制。
局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规财科、办公室、采购需求科室等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规财科,负责采购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工作。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总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形式,代理机构的比选办法,并按确定了的采购方式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负责局机关内部一般设备、耗材等采购项目的收集汇总、分析审核,并交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负责局机关限额标准内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申报、方案设计、预算编制审查,以及招标采购等具体工作;负责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申诉、投诉和相关纠纷。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①公开招标;②邀请招标;③竞争性谈判;④单一来源采购;⑤询价;⑥竞争性磋商;⑦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及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超市采购、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等模式。
第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未实行网上超市采购、协议采购或集中批量采购等模式的,局机关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申请、预算、计划和审批。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填报采购计划(参数和询价)交局采购办审核并报分管领导签批后,上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总价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采购计划须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规财科填写商品采购项目计划表送市财政局审批后,再由局采购领导小组牵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和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审批。对因各种原因导致采购项目预算价格增加达到20%以上的,应中止采购程序,重新进行设计 (或方案)调整、预算编审和招标采购(同一个项目变更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对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纳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与验收。采购完成后由局采购办公室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使用科室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采购档案管理。采购完成后,局采购办公室对采购相关资料原件(包括采购审批材料、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存档。
第五章 采购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所有采购项目原则上都须凭相关审批手续支付采购费用,对特殊原因需要先采购再补办审批的项目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同时应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采购合同、验收意见等材料交规财科作报销附件。
第十八条 局直属单位的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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