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09-0200-2022-00037
- 备注/文号: 明民〔2022〕5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2-05-20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明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0日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国家、省、市安排下达的民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民政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领导,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四条 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民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的新建、迁建、改扩建、日常维修项目以及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二章 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区域民政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坚持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基础上编制总体规划(含新编和修订)。
第七条 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变动。未列入总体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 工程建设程序
第八条 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先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需开展工艺设计,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和拟建项目公示情况报告等;
(三)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规模、拟建地点和用地面积、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环境影响和节能节水分析、效益分析等,新征地建设的项目还需包括总体规划相关内容;
(四)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床位规模等的批复文件以及总体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五)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拟采用代建制管理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
(三)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四)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五)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六)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七)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资金筹措证明;
(九)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还需提供单位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和拟建项目公示情况报告,床位规模、教学规模等的批复文件等。
其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概况;
(二)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需求分析和建设规模;
(四)建设选址和用地;
(五)建设方案和内容;
(六)环境影响分析;
(七)节能分析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八)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措施;
(九)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
(十)工程周期和实施计划;
(十一)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评价;
(十二)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十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十六)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需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估算投资,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原则上概算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申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主要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和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施工图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在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检、质安等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请有关部门对项目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应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相关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负责管理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择优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并督促监理单位配备数量足够、资质合格的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工作。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的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和廉政责任及安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要求,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合同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并根据合同约定、技术变更、经济洽商等资料,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拨付申请,按实际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预付款(含设备材料采购的预付款)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在施工期间,无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严格控制在承包合同价款的90%以内,留10%以上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清算。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标准等,如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被授权单位签署确认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机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具备条件的,应当积极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五章 日常维修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日常维修项目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针对单位日常维修(修缮)项目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日常维修项目可按照建设单位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维修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工程预算、财务部门审核预算、单位领导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审批(金额较大维修项目由单位集体研究后审批)的程序开展项目审批。
第三十二条 日常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合理比选过程,择优确定。
第三十三条 日常维修项目合同的签订,应按照规范合同文本和项目实际情况拟定,经建设单位维修管理部门、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审定后签订。
第六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基本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使用、价款结算、财务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结合以前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科学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文本、建设合同、预决算报告书和审计结算报告等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机构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工程价款支付凭证先由工程监理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派驻施工现场负责人核实确认。
2.基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再经财务机构审核。
3.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授权分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支付。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机构不予支付基建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3.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5.不合理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基建项目管理机构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二个月内完成项目决算报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监理单位完成项目决算报审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批。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具备竣工交付条件的,可单独编报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待项目全部竣工后,编报项目竣工总决算。
第四十条 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闽财建〔2016〕87号)相关规定办理,经评审批复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四十一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管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七章 基本建设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基本建设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招标文件、各种施工订货合同等,都应当作为永久性档案归档。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有关部门凭证、账簿、报表,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后评估
第四十四条 市民政局将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对所辖的民政领域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计划执行重点关键环节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制约作用。要将廉政工作纳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各个环节,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主动公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集中采购等相关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变更、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报告或请示。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建设手续齐全、一次通过验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建筑奖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今后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 投入时予以倾斜。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且3年内暂停其所有建设项目立项以及中央、省、市级资金安排等。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或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在1-3年内不安排中央、省、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同时暂停对该单位申报的其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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