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09-02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 明民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1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时间:2025-06-10 18:17

各县(市、区)民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确定方法。在坚持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从2025年起,低保标准按照三明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8%—40%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为:年低保标准=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具体比例综合考量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含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标准确定程序。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市民政局及时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研究测算,测算后需调整低保标准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执行,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原则上应在公布后次月起执行,最迟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同步调整和执行。

  三、部门协作机制。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加强与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为制定低保标准提供决策依据。

  四、标准政策执行。低保标准调整后,民政部门要及时落实新标准,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精神,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助力困难群众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状况。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三明调查队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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