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 明民〔2008〕11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08-09-10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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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09-10 09:57

明民〔2008〕110号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三明市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九月一日

三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发布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局办公室负责编号文件的主动公开工作和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市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硬软件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以及拟公开政府信息在局门户网站的发布。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我局信息分类规则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民政局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及其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市民政局发布和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市民政局编制和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市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和办理结果;

(五)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等方面的市级补助标准,市民政局接收社会捐赠款物情况;

(六)市民政局各项业务工作中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公告、通知、规定、意见等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其中:

编号文件中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局办公室应集中于每月10日、20日、30日上网公布;

我局主办的联合发文应在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就网上发布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确认;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按“三明市民政局网站信息发布流程”执行。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属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法》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局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未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告诫或纪律处分:

(一)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承办及发布,影响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完整性和时效性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书及时整理归档,每年1月30日前移交局档案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解释,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附件:1.三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分工

2.三明市民政局联合发文网上发布征询函

3.三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网站发布流程

4.三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网站发布审批单

附件1:

三明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分工

一、主动公开

1.组织编制、更新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办公室

2. 及时对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编号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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