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时间:2017-11-20 11: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局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我局信息公开主管科室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本局信息公开服务;

(七)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我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我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我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本局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局领导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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