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局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办公室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办理、答复情况。
(二)信息公开执行情况。包括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信息发布跨科室(单位)的协调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三)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开展考评工作。
(二)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局办公室按年度制订,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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