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规定,现将2023年11月21日经市住建局批准,报送我局备案的住宅区地名“春江居”予以公告。
附件:地名公告一览表(2023年第6号)
三明市民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