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明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联合三明市财政局制定《三明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8月5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郑月英,联系电话:0598-8236605,邮箱:smmzjck@163.com。
三明市民政局
2026年7月5日
三明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 “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彩票管理有关政策,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预算分配方案、批复预算,会同民政部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民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
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编制预算分配方案、审核资金申报材料、预算资金执行、项目日常管理、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的统筹衔接。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主要包括:
(一)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新改扩建和设施设备配置;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发放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促进养老与家政服务联动发展;支持老龄事业发展;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宣传;其他政策性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等。
(二)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完善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功能建设;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其他政策性儿童福利类项目等。
(三)社会公益事业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口帮扶单位、挂钩帮扶少数民族村、驻点村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民政服务管理对象等走访慰问;实施困难残疾人“福康工程”;支持民政部门主管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支持开展地名建设;支持殡葬设施设备配置及改造提升;支持婚俗文化改革;开发应用服务于民政服务管理对象的新技术;支持开展社会福利事业督查、评估工作;其他政策性社会公益类项目等。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民政事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应加大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用于养老方面的支出比例应符合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重大政策调整涉及福彩公益金分配比例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预算分为市本级支出预算和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预算管理分别执行市级部门预算和市级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安排给市本级使用的资金,市民政局应细化福彩公益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
第十一条 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按照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财力因素、地方需求、财力、绩效因素等因素。不同项目资金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年度资金规模及重点工作任务等因素。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推动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申报遴选,提升储备项目质量,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资金”,突出保障重点。
第十二条 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应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下达。接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跟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设施建设、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30年12月31日。《三明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明财社〔2022〕3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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