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三明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时间:2020-06-15 21:15
 明民党组〔2020〕25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促进局党组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经研究,特制定《中共三明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三明市民政局党组

                              2020年6月15日

 

 

中共三明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党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市直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市直机关工委对局党组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局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局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局党组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局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十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局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局党组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局党组每年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对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局党组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局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其他成员应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事先须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事先须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十五条 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局党组议事决策的具体内容有: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民政部、民政厅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及举措;

(二)研究本单位规章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拟订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全市民政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工作中出台的重大举措和民政事业重大问题;

(四)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事项;

(六)研究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研究干部职工调配、任用、管理、使用,以及奖惩事项;

(八)研究本单位重大项目建设、安排等事项;

(九)研究大额物品采购和大额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以及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事项;

(十)研究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机关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和精神文明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向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五)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参加。

局党组会议的议题可由党组书记事先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于统一征集,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局党组会议的时间和议题,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会议外,一般应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必要时也可提前通知列席会议的人员。局党组会议上各党组成员一般不得临时或突然增加议题,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除外,但必须经全体党组成员同意。局党组会议不得表决未经全体党组成员同意增设的事项。对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需要集体决策而又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理,事后及时向其他党组成员通报。

局党组会议由办公室承办,负责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及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议题材料由局机关相应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准备。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时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的汇报和讨论。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的议题提交表决前,应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局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应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党组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织决策,确保局党组决策落实。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落实述责述廉、履职考核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工作规则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履行职责。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工作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