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1.什么是研讨会、论坛活动?
答: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2.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3.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4.如何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进行监管?
答: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5.社会组织违规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如何处理?
答: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
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评比达标表彰
6.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有哪些内容?
答: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属于评比达标表彰范围。
7.社会组织如何申报评比达标表彰?
答: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一定要从严控制,坚持
先审批后开展的原则。社会组织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请示省评比办,省评比办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待批准后由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8.社会组织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二)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9.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答:(一)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二)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三)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福建省”“全省”“海峡两岸”“八闽”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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