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时间:2025-06-13 18:59

  日前,三明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明民规〔2025〕2号,以下简称《机制》)。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2025年3月,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明确要求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并由各设区市设定合理的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幅度区间。

  我市现行政策按照省民政厅规定“低保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2%-48%确定”。没有就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单独行文,没有明确占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比例。

  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通知精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目标任务

  本次印发的《机制》,将国家、省相关部署与我市实际相结合,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增强幸福感、获得感。

  三、范围期限

  《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四、主要内容

  《机制》从4个方面明确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标准方法方面。低保标准从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转变为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一是明确低保标准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量化比例区间为28%-40%;二是明确低保标准计算公式,即年低保标准=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具体比例综合考量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

  (二)确定标准程序方面。明确了调整流程与时间。一是规范流程。市民政局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研究测算,经测算需调整低保标准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执行。二是明确时间。调整后的低保标准最迟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7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三)部门协作机制方面。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民政部门加强与发改、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为制定低保标准提供决策依据。

  (四)标准政策执行方面。要求低保标准公布后,民政部门要及时落实新标准,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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