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时间:2025-06-13 18:03

  一、背景依据

  2024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2025年3月,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闽民规〔2025〕3号),统一标准确定方法,规范标准确定程序,并要求各设区市设定合理的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幅度区间。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通知精神,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新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调整我市低保标准,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本次印发的《标准》,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红利,增强幸福感、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1)城乡低保标准提升。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年低保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8.29%,其他县为35.39%,即三元区、沙县区、永安市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840元提高至872元,其他各县从每人每月770元提高至806元。

  (2)特困供养标准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一是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二是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原集中供养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县(市、区)按照原标准执行。

  (3)明确执行时间。新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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