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批复三明市社会福利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三明市社会福利院的主要职责是:收养本市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老、孤儿、弃婴、孤残儿童,及家庭无力照顾的自费孤老、残疾儿童,并提供特殊教育、医疗康复服务;承担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和转介服务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三明市社会福利院包括办公室、护理部、医疗康复部、财务室、社工办等5个科室,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
经费性质 |
人员编制数 |
在职人数 |
三明市社会福利院 |
财政核拨 |
1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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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院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发展创新”的工作方针,落实各项业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1、做好孤儿保障工作。2017年我院孤儿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患病、弱智、残疾等孤儿每人每月1500元,其他寄养儿童每人每月900元,2017年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约79.2万元。在院19名成年孤残者,因重度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已申请列入财政供养。
2、做好弃婴弃童的养护和送养工作。我院严格按照《收养法》做好弃婴(童)接收送养工作,严格执行程序,抓好审核把关,落实孤儿权益保障。今年以来,我院共接收弃婴(童)8名,其中男婴童1名,女婴童7名。严格按照《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有效开展寄养儿童家庭评估工作,实施国内家庭寄养1名,收养14名,无成功涉外送养。今年在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寻亲公告14例,其中包含历年来在院打拐儿童。
3、医疗救助、康复训练及时到位。加强与省、市及其他地区医疗及康复机构的合作,其中安排2名在三明市康复疗养院、3名在三明春天启智园、1名在福州隐慧园、6名在北京康复治疗,成效明显;2017年2月开始与第三医院康复科开展针对院内脑瘫儿童的康复服务合作项目,提高院内残疾儿童康复效果。积极落实医疗康复项目,为在院残疾儿童申请“特殊病种”2例。
4、做好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结合2015-2017年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成果,2017年11月顺利完成省级文明单位创建迎检工作。一是参与社区共建,结对帮扶荆东社区3户贫困家庭,帮扶金额总计为9000元。二是成立志愿队伍,传播文明风尚,多次组织志愿者开展告别不文明系列活动、清洁家园志愿活动、文明餐桌行动、“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宣传教育等系列活动,增强了干部职工社会责任意识和志愿服务精神;通过微博、博客、微信等网络平台,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和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传播文明风尚。三是丰富学习形式,弘扬先进。组织全院干部职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等,用先进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三元区最美家庭”评选、“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投票等系列活动,其中,我院职工邓良梅家庭被评选为三元区“最美家庭”为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投票累计达240人次。四是根据市、区文明办工作要求,多次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其中为践行奉献精神,传递正能量,组织员工开展无偿献血活动,共计4人参与献血,捐献全血量1800ml,我院李富生同志荣获2014-2015年度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5、加强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我院于2017年3月加挂市未成年保护中心牌子,采用“社工+义工”的服务模式,由社工带领志愿者深入家庭、社区、学校进行摸底排查。在个案工作方面,共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辅导82人次、家庭辅导45人次、行为矫正18人次、资源链接32人次、政策咨询100余人次、一般咨询服务60余人次,为4名经济困难家庭申请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共计5000元。通过个案服务,使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通过随机满意度调查,个案服务满意度达96%。
6、完成福利中心8号楼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切实加强跟踪落实,促使福利中心8号楼养老服务改造工程按相关规定有序推进,目前室内装修、物资采购等已基本完成。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三明市社会福利院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323.85万元,本年收入367.53万元,本年支出535.13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2.89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69.14万元。
(一)2017年收入367.53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17.39万元,降低4.52%,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318.60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00万元。
2.事业收入0.0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3.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45.93万元。
(二)2017年支出535.13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179.31万元,增长50.39%,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310.04万元。其中,人员支出189.75万元,公用支出120.29万元。
2.项目支出225.09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53.5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50.84万元,增长16.79%,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级科目)15.8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5.84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度无此项科目列支。
(二)儿童福利(项级科目)9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3.31万元,下降12%。主要原因是儿童超龄,导致适龄儿童减少。
(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级科目)229.0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8.16万元,增长27%。主要原因是人员晋升,人员工资标准提高。
(四)残疾人康复(项级科目)4.3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58万元,下降27%。主要原因是用于儿童残疾康复项目减少。
(五)事业单位医疗(项级科目)6.3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77万元,增长14%。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待遇提高,相应的医疗保险费提高。
注:没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的单位请说明“本单位××年度没有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42.7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0.06万元,下降19.05%,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统计):
(一)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级科目)42.76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减少10.06万元,下降19.05%。主要原因是政府安排儿童明天计划彩票公益金支出减少。
注:没有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的单位请说明“本单位××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51.2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89.7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61.4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55万元,同比下降2.04%。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2017年本单位组织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累计0人次。与2016年相比, 与上年持平,主要是均无安排人员出国(境)任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8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3.89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增长0.00%和3.73%,主要是:护送儿童上下学、看病治疗业务增多。
(三)公务接待费0.65万元。主要用于业务交流、弃婴护送移交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9批次、接待总人数78人次。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下降27.35%,主要是:严格按照八项规定要求,合理合规安排公务接待。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机关运行经费。
注:没有机关运行经费的单位请说明“本单位为事业单位没有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1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0万元。
注:没有政府采购支出的单位请说明“本单位××年度没有政府采购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按照绩效处要求,公开部门业务经费项目概况、评价过程及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详见附件此项经费的自评报告。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1 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1-2 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1-3 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1-4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1-5 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1-6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7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8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1-9 2017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10 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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