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三明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部门决算说明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时间:2018-07-27 16:40

 

 

  按照《关于批复三明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三明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的主要职责是:受市民政局委托,依法查处和纠正市级民间组织、殡葬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福利彩票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三明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系三明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包括1个机关行政处(科)室,本单位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三明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 

财政核拨的参公事业单位 

6 

3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按照省厅法治工作部署和年初工作计划,民政法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现按照通知要求,各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抓好权责清单公布和融合。一是抓好清单调整更新,按照市编办审改办关于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调整事项、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等通知要求,协调相关科室及时更新网上办事大厅事项信息,对照调整事项清单,同步梳理事项办事窗口公布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等。共调整清单增列23项、调整13项,取消2项,加强信息维护管理,实施动态管理,持续对信息重复,错漏的事项进行补充更新。二是开展权责清单融合工作,按照市编办对权责融合工作任务要求,扎实开展梳理工作,并根据市编办权责清单融合工作各阶段反馈和要求,共4次进行整理报送,共梳理各类行政权力共164项(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25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用1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监督检查14项,行政确认7项,公共服务25项,其他行政权力17项,其他权责64项)。11月,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三是做好证照清理工作。按照证照清理的总体要求,落实证照名称、权责事项、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和实施主体等内容,认真规范填写相关表格,11月16日完成报表报送,共清理证照2项,保留证照12项。 

  2.落实简政放权工作。一是认真抓好行政审批周末预约无休工作制的推行,专门召集社团办、福利慈善科、基层政权科和事务地名科等涉及行政审批科室,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周末预约无休相关要求,确保工作落实,方便群众办事。据统计,周末预约无休工作期间,为群众办事198件次,其中婚姻登记办事145件次,受到群众好评。二是开展“简政便民”专项行动,按照“五个一律”原则,3次梳理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各类证明,目前保留43项,取消11项,切实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方便了群众办事。三是扎实开展“最多跑一趟”和“一趟不用跑”办事清单工作,积极征求各相关科室意见,参照周边地市、福州市和省厅公布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设置,共4次调整报送相关材料,目前我局网上办事事项42项,“一趟不用跑事项”7项,“最多跑一趟事项”29项,“最多跑一趟”和“一趟不用跑”的网上办事事项达85%。四是落实《三明市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实施方案操作指南》要求,重新梳理上报全局办事指南;对审批服务事项时限进行压缩,调整事项15项,累计压缩时限235天,压缩比例74%;进一步梳理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环节,流程再造4项,规范特殊环节1项,简化证明材料4项,进一步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3.推进“互联网+政务”工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部署“一网通”、数据汇聚、电子证照有关工作,确保市里各时间节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对接、录入工作。一是按照数字办、行政服务心关于网办事项与电子证照目录梳理工作要求,协调各相关科室,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完成基础数据申报405条,并通过市数字办审核。二是开展电子证照录入工作,10月中旬,召集事务地名科、福利慈善科、市婚登处和社管办等科室,对电子证照工作进行督促,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目标。11月底完成全部数据入库工作,涉及婚姻、收养、社团、养老、殡葬和福利企业批文、证照93353条。三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一网通办”和政务数据汇聚工作要求,做好婚姻登记处婚姻信息、殡葬管理服务中心死亡人员信息、优安办优抚对象信息和市低保站低保用户信息等4类“一网通”数据汇集,及时对接市数字办,准确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目前,各项数据已全部汇集平台。 

  4.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是协调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市政府、市编办和省厅法规处相关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的答复4项,提出修改意见5项;二是积极参与局文件出台规范性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办法的要求,认真提供审查意见,参与审查文件5份。三是按照市法制办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联系相关科室征求意见,逐件认真梳理并按时报送,涉及我局规范性文件25件,其中拟保留16件,拟修改2件,拟废止7件。 

  5.进一步深化“七五”普法教育。一是制定规划。3月制定下发《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对规划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作出明确;制定下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法治宣传普法计划和普法清单,对年度普法工作进行部署要求,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持续开展。二是推进工作。根据局人事调整情况,对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确保“七五”普法工作期间,组织机构始终健全,工作力量不减,形成全局上下协力开展“七五”普法工作格局。召开半年推进会,制定具体措施,全面推进局普法工作的开展。建立民政法治宣传工作微信群,加强普法工作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和共享信息,加强民政法治工作合力,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三是加强宣传。按照“七五”普法要求,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运用网站、微信、公告栏、宣传栏、LED屏等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通过深入社区、人流密集场所设点等方式,开展“社工宣传周”活动、5.12防灾减灾普法宣传活动等普法宣传活动。共牵头举办或参与有关部门在市区主要路段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16次,制作横幅26条、展板200多块,印制宣传资料、宣传册、图册等3万余册、解答群众咨询4000多人(次),扩大了民政法规政策社会影响力,提高了群众知晓率,有效推进民政法规政策的普及。 

  6.组织开展2017年度执法资格考试。一是领导重视,组织发动45岁以下干部职工积极报名参考,并为参加考试的人员提供便利,允许考试前2天脱岗复习。二是开展考前辅导,11月2日由市社团办罗志涛作2017年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专题讲座,并整理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和试题,发给参考人员复习。三是组织民政专业考试,于11月17日统一组织2017年度执法资格民政专业考试,全部合格。12月10日,全市民政共71人参加市里组织的考试,37人考试合格,通过率52%。 

  7.开展法治示范县活动。今年2月,经省民政厅评选,授予我市将乐县民政局为第二批民政法制示范县,为我市首个获评单位。按照省厅开展民政法制示范县(市、区)评估活动要求,今年申报泰宁县为2017-2018年度民政法制示范县(市、区)单位,严格按照省民政厅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围绕组织领导、法制宣传、依法行政、政策创制和行政争议调解五个方面进行创建,涉及具体创建指标25项,局领导利用下基层检查、工作调研机会,督促落实。 

  8.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一是建立健全抽查机制。16年4月制定下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目标要求、主要原则、主要任务和有关要求;列出随机抽查事项5项清单,从责任主体、执法人员、抽查比例、抽查方式、进度安排等10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17年3月份下发《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在16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健全完善检查内容、步骤和程序,明确抽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明确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选取抽查单位对象,由局监察室全程监察,确保抽查工作公平公正。二是建立执法监管名录库。建立市级执法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单位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21人,建立监管单位名录库365家,没有执法资格人员不得无证上岗,参加执法活动,明确目标和方向,便于加强民政服务单位的监管。三是开展检查活动。年内,事务地名科、福利慈善科和社团办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检查内容、时间节点、按时依法开展公墓、养老机构和市级社团组织检查工作,检查采取听、查、看、谈等形式进行,共开展“双随机”抽查24人次,对存在问题,各检查组也都当面指出,限期整改纠正,同时将抽查结果在三明市民政信息网、民间组织信息网等网站公布。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三明市民政综合执法支队年初结转和结余0.86万元,本年收入48.70万元,本年支出51.89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2.63万元,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30万元。 

  (一)2017年收入48.70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4.46万元,增长10.08%,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47.40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0.00万元。 

  2.事业收入0.00万元。 

  3.经营收入0.00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 

  6.其他收入1.30万元。 

  (二)2017年支出51.89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6.00万元,增长13.08%,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47.8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40.04万元,公用支出7.85万元。 

  2.项目支出4.00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 

  4.经营支出0.00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47.96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1.31万元,增长30.85%,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2080201(行政运行)0.5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0.54万元。主要原因是此科目为本年新增项目。 

  (二)208100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44.0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37万元,增长20.11%。主要原因是本年将原纳入财政代管专户资金转为纳入金库管理,本年相应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67.37万元。 

  (三)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4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4万元。主要原因是此科目为本年新增项目。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3.96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38.4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5.4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08万元,同比增长0.0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00万元。2016年此项目无列支。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00万元。2016年此项目无列支。

  (三)公务接待费0.08万元。主要用于民政执法业务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1批次、接待总人数8人次。与2016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增长0.08万元,主要是:2016年无公务招待费开支。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48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长84.45%,主要是:本年增加车改补贴及食堂补贴等项目造成增长。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0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按照绩效处要求,公开民政执法支队业务经费概况、评价过程及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详见附件此项目自评报告。

  十、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1-1 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1-2 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1-3 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1-4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1-5 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1-6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7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决算情况表 

  1-8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1-9 2017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10 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