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时间:2022-04-14 18:10

明民〔202232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

2022414日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库建设管理,不断提高项目库质量,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指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资金安排、动态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项目信息库。

    第三条 项目库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未按本制度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给予资金支持。项目库分设为储备项目库和资金支持项目库。储备项目库储备拟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支持项目库储存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部署,全程管理。围绕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三明市民政局发展实际,对项目库进行统一规划。对项目入库、排序优选、资金安排、后续监管、绩效评价等进行全流程管理。

(二)提前储备,动态调整。试行“当年入库,次年安排”,入库项目须经过严格筛选、审核、管理、监督,建立清理机制,坚持动态管理。

(三)绩效导向,内容规范。加强入库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内容、评审论证、资金安排、支持效果等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发布申报指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项目审核、评审论证、实地核查、动态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

   (三)根据项目储备和使用情况,按程序办理项目的调整(新增退出

   (四)组织开展项目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入库项目申报、初审、实地核查、行文上报;

   (二)负责辖区内项目日常管理,组织项目验收考核,开展绩效自评,配合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申请办理辖区内项目调整新增和退出,按规定程序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主要责任和义务: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实效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落实信用承诺,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项目入库。

   (一)储备项目库。

    1.发布指南。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征集方向、范围、类别、条件等。项目类别名称和内容在年度间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

    2.组织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民政、直属各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推荐申报。

    3.项目审核。市民政局对各县(市、区)民政局、直属各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统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初排拟入储备项目库项目,对拟入储备项目库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4.分类会审。市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入储备项目库项目进行分类会审。经审议后,将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资金支持项目库。

    1.排序优选。根据预算情况,对储备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排序优选,形成年度资金安排建议,经审议后,在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示。

    2.下达预算。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转至资金支持项目库管理。

   (三)当年未安排的储备项目库项目,符合下一年度支持方向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安排。对省、市重大部署安排的项目,以及对民政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审议后,可直接纳入资金支持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市民政局对储备项目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对资金支持项目库项目实施后续监管。资金支持项目库项目后续监管、验收等工作按照《三明市民政局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实施。

    第十条 市民政局结合预算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计划的执行结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确有工作需要,市民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机构协同开展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对项目库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项目库中退出该项目:

   (一)中央、省、市政策明令禁止的;

   (二)存在验收不通过、绩效评价差、因无法完成项目任务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

   (三)违规重复申报项目;

   (四)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虚报虚构事实的;

    第十三条 对违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将按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