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民〔2022〕37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
2022年4月22日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验收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主要依据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专项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合同等明确验收内容的资料,对该项目是否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等进行核查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条 验收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实施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实施验收工作,并监督验收过程;
(二)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三)积极参与、监督建设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的验收工作,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验收工作;
(五)项目验收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资金项目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二)自行组织建设金额200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局业务科室备案;
(三)配合市民政局开展建设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的验收工作,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四)履行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缴的项目专项资金;
(五)负责归档本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及验收过程的相关材料,配合市民政局的抽查、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民政局要求,建立相应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信息化系统等软硬件设备、场地,为开展验收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二)依市民政局委托,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三)及时汇总专家组意见,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对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四)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项目监管或验收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五)整理汇总项目验收材料,报市民政局存档。
第三章 验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实地考核验收和书面审查验收两种方式。实地考核验收是指市民政局派人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查验实物、现场质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验收,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面审查验收是指市民政局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验收材料进行会议评审验收,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市民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准备验收申请纸质材料;
(二)市民政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查未通过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三)市民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验收,并监督验收过程;
(四)市民政局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专家原则上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由3名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四章 验收内容和处置
第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合规情况;
(二)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实施材料定期报送及归档整理情况;
(四)项目资金投入到位情况;
(五)技术性能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完成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形。
(一)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合格:
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80%(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达80%(含)以上;
2.项目管理依法合规;
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二)项目不满足验收合格条件,但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基本合格:
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60%(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超过60%(含);
2.项目管理基本规范;
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基本规范。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为验收不合格:
1.违反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2.未经批准对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
3.项目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未达到建设目标的60%,或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低于60%;
4.规定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
5.其他按规定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市民政局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市民政局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基本合格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市民政局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2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的,市民政局收回项目单位补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验收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市民政局取消其参与本单位项目验收的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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