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精神,市民政局会同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三明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86号)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到2022年底,市、县两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基本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2023年6月底前,县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基本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到2023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常态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编制检查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梳理本领域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聚焦养老机构安全和质量管理,编制《三明市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和《三明市养老机构一般事项抽查清单》(见附件1、2)。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检查抽查事项。对《三明市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内容要实现全覆盖检查;对《三明市养老机构一般事项抽查清单》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抽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监管职能的,均应列入清单;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赋予监管职能的,不得列入清单开展检查。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依托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建立实时更新的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含年度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项目),列明其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住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专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第三方科研检测机构参与。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的要求,以及民政部行政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事中事后监管特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目的、依据、主体、对象、内容及抽查规则、比例、频次、方式,同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要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跨部门联合检查不影响个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现场评定及备案抽中项目的现场检查。
(四)合理安排年度检查抽查。各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制定年度检查抽查工作计划,对本级备案的养老机构至少开展1次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2022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6月底前制定完成。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的要求。年度检查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属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要立即组织人员分流避险,科学整改,挂牌督办,确保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六)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各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及相关部门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依托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统筹协调,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安排,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落实,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建立“两单两库一细则”。以开展跨部门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更好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系统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的互相推送,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各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
(三)加大宣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切实把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方案,于2022年6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书面报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市民政局将联合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并视情将相关情况通报各地人民政府。
附件:1.三明市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2.三明市养老机构一般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 1
三明市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养老机构备案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对年度实施的在建养老机构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程序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4 |
服务质量 安全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 基本规范》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4 |
服务质量 安全检查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 基本规范》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服务安全意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5 |
资金安全 监督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6 |
突发事件应 对监督检查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7 |
从业人员 监督检查 |
从业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执业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附件2
三明市养老机构一般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抽查事项 |
项目类别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1 |
养老机构运营资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养老机构登记证照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 |
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证照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
2 |
养老机构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合同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
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的检查 |
||||||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 外包合同的检查 |
||||||
3 |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对外公开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的检查(地理位置、联系 方式、服务时间等)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 |
|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的检查(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等)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接受社会捐赠相关信息公开的检查(登记、使用情况)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4 |
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措施等公示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养老机构 管理办法》 |
|
5 |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老年人信息档案制度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
老年人出入、探视、请销假制度的检查 |
||||||
每日巡查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的检查 |
||||||
建立采购物品可追溯制度的检查 |
||||||
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制度的检查 |
||||||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的检查 |
||||||
6 |
食品、药品安全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关于强化 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
食品加工、生产人员健康证明 |
||||||
食品加工设备整洁情况 |
||||||
食品留样制度及实施情况 |
||||||
药品管理制度及分类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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