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5-13 10:46

三明市民政局文件

明民管〔2015〕19号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按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民政局

2015年4月23日


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闽民管〔2014〕213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20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街道(乡镇)或社区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和参与社区协同管理等活动,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主管单位,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以及有关部门在实施备案管理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发起人应不少于3个,会员应不少于10个。

第七条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名称;

(三)活动场所;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负责人;

(五)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九条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章程;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负责人基本情况;

(五)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许可文件。

第十条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机关不予备案:

(一)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或注销)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备案(变更或注销)申请表,持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一式三份),报社区居(管)委会初审;

(二)社区居(管)委会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一式三份)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一式三份)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变更或注销)的决定,同时颁发(换发或收回)《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四)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负责人应于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管)委会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报表按季度定期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按季度定期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五条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提前3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所备案的管理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社区开展重大活动的,须同时向所在社区和活动举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公示和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并报告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四)宣传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有关知识;

(五)指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工作;

(二)对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三)建立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统计台账,按季度定期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对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二)积极培育扶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社区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三)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协同管理和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协助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委托事务的具体办法;

(四)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五)及时统计汇总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按季度定期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六)指导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九位数字组成:第1位:类别编号,第2-3位:县(市、区)序号,第4-5位:街道(乡镇)序号,第6-9位:四位流水编号。街道(乡镇)的序号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编排。

第二十二条社区社会组织类别编号为:社团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1;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2。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序号:梅列区为“01”、三元区为“02”、永安市为“03”、大田县为“04”、明溪为“05”、清流县县为“06”、宁化县为“07”、沙县为“08”、尤溪县为“09”、将乐县为“10”、泰宁县为“11”、建宁县为“12”。

第二十四条《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情况表》、《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式样由三明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2.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

3.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

4.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情况表

5.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1

县(市、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组织名称

活动

地域

所在街道(乡镇)、社区

活动场所

地址及面积

邮政

编码

电话

负责人

姓名

手机

号码

固定

电话

工作

单位

本人

签字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号码

,,

固定

电话

工作

单位

本人

签字

活动资金

来源

会员数

专职从业

人员数

兼职从业

人员数

宗旨和

业务范围

发起人(或举办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政治

面貌

所在单位及职务

本人签字

发起单位(或举办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查意见

社区居民委员会

初审意见

审查人签名:

社区居(管)委会印章

年月日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附材料目录

《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情况表》

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本表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申请备案时,本表须同所需附件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2、本表与所需附件材料之间需加盖骑缝章;3、本表要求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4、本表一式三份,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2

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申请表

组织名称

证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内部履行程序(社区社会团体必填

本次变更事项于日在

全体表决通过议。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查意见

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

审查人签名: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附材料目录

①负责人变更:《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情况表》

②办公场所变更:《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活动场所证明表》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时间

20年月日

注:1、本表要求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2、本表一式三份,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附件3

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申请表

组织名称

证书号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申请

注销

理由

履行内部

程序(社

区社会团

体必填)

(地点)召开次董(理)事会。会议应到人,实到人,经表决(同意票,反对票,弃权票),做出同意申请注销决议。

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上交证书、印章等记录:

送交人签名:收缴人签名:

年月日

审查意见

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

审查人签名:

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年月日

注:,1、本表要求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2、本表一式三份,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


4

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照片粘贴处)

籍贯

户口所在地

政治

面貌

文化

程度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工作

单位

职务

本人对上述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本人签名:年月日

所在

单位

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社区

居委会审

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1、本表内容必须填写齐全。2、照片须是近期正面免冠彩照。3、户口所在地一栏填写县(市、区)名称。4、本表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5、身份证请复印在背面。


5

三明市社区社会组织

备案证书

证字第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备案日期:

称:

业务范畴:

所:

负责人:

活动资金:

活动地域:

备案证书两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通过,备案证书无效

备案审核记录

抄送:省民政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明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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