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变更登记公告
来源:三明市民政局 时间:2023-08-02 17:16
社会团体:三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4005125490561

变更事项:法定代表人

变更前:陈明

变更后:张静

备案事项: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卸任负责人

会长:刘建国

秘书长:陈明

新增负责人

会长:徐东胜

副会长:张贞道

秘书长:张静

监事长:邓盛友

变更事项: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1.第三条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新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自

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表述;

2.新增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第七条业务范围修改成: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其业务范围:(一)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

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

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

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三)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四)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涉及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检查活动;(五)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

(六)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根据消费者的

投诉情况,不定期发布消费警示;(七)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

题的,可以委托或提请具备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

结论;(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

讼;(九)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对损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批评;(十)保护消费者权益涉及二个部门以上

的,本会应当提请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十一)本会依

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会员单位对本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十二)本会履行职责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十四)履行职责,应当合法、客

观、公正,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营利性服务,不得以

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不得对经营者排列名次。(十五)本

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4. 根据新章程范本要求全文表述做相关调整,并同时添加“监事会” “党

建”等内容。                                          

 

 三明市民政局 

                                          2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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