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32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决定在全市部署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坚决制止和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加快健全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制度措施和运行机制,进一步降低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贡献力量。
二、整治重点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特别是借庆祝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评选评奖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三、具体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22日-8月25日)
1.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工作。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要会同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按照《通知》和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要求,抓紧部署开展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收费的,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见附件1)要组织和指导所主管(含原主管、已脱钩)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见附件2),对照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并认真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3),于8月25日前收齐,连同电子版(刻盘)交换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2.组织开展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回头看”工作。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要求,结合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部署,对前期开展的打破服务垄断、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工作开展“回头看”,重点对前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全面进行自查评估。
(二)复核抽查阶段(8月26日-10月20日)
1.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抽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涉企违规收费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市监价监〔2021〕89号)的贯彻落实,会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相关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2.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抽查复核。发改部门要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专项检查,对部分收费较高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复核,持续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对《通知》各项任务在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任务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表,逐项进行全面整改。市民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被投诉举报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重点检查。同时,结合“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部分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原)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予以相应惩处。
(三)总结提升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推动部门监管职责落实,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不断提高违规收费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加大对收费监管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知法懂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教育培训,增强事先预防效果。要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严格约束收费行为。要持续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支持和帮扶力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有关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主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一盘棋”思想,有序推进、按期完成专项清理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标本兼治。民政、发改、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要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组织所主管(含原主管、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落实好专项清理整治部署要求;各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不得以脱钩为由不服从原业务主管单位管理。
(四)及时报送材料。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要及时梳理汇总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认真填写《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择取1-2个已查处的可公开曝光的案例,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将本单位主管(含原主管、已脱钩)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和《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一起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形成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专题报告报送省民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成效、遇到的困难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
市民政局联系人及电话:曾焕平 ,8279631;
电子邮箱:smstb2009@163.com。
市发改委联系人及电话:余妙然,8250199;
电子邮箱: smfgfjk@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陈芸,8289913;
电子邮箱:83999676@qq.com。
市工商联联系人及电话:杨生仁,8273596;
电子邮箱:138****3383@126.com。
附件:1.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名单
2.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3.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4.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明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原)业务主管单位名单
市委台港澳办、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供销社、粮储局、邮政管理局、运管处、银保监局、科协、社科联、贸促会、工商联。
附件2
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
序号 |
行业协会商会名称 |
业务主管单位 |
1 |
三明市旅游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旅游局) |
2 |
三明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商务局) |
3 |
三明市广告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工商局) |
4 |
三明市环境卫生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住建局) |
5 |
三明市燃气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科协) |
6 |
三明市建筑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住建局) |
7 |
三明市银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银监局) |
8 |
三明市城镇供水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住建局) |
9 |
三明市室内装饰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科协) |
10 |
三明市煤炭工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科协) |
11 |
三明市生猪产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商务局) |
12 |
三明市再生资源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商务局) |
13 |
三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住建局) |
14 |
三明市印刷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文化与出版局) |
15 |
三明市图书发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社科联) |
16 |
三明市粮食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粮食局) |
17 |
三明市房地产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住建局) |
18 |
三明市牲畜屠宰与肉品流通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商务局) |
19 |
三明市电力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经信委) |
20 |
三明市鳗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农业局) |
21 |
三明市笋业协会 |
市供销社 |
22 |
三明市农资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农业局) |
23 |
三明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住建局) |
24 |
三明市保险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省保监局) |
25 |
三明市纺织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经信委) |
26 |
三明市机械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工商联) |
27 |
三明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工商局) |
28 |
福建省三明市江西商会 |
市工商联 |
29 |
三明市福清商会 |
市工商联 |
30 |
三明市南安商会 |
市工商联 |
31 |
三明市兴化商会 |
市工商联 |
32 |
三明市浙江(温州)商会 |
市工商联 |
33 |
三明市闽东商会 |
市工商联 |
34 |
三明市蔬菜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商务局) |
35 |
三明市长乐商会 |
市工商联 |
36 |
三明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供销社) |
37 |
福建省三明市安溪商会 |
市工商联 |
38 |
三明市消防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科协) |
39 |
三明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
市台办 |
40 |
三明市酒类流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商务局) |
41 |
三明泉州商会 |
市工商联 |
42 |
三明市汽车流通协会 |
市商务局 |
43 |
三明市通信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经信委) |
44 |
三明市城区商会 |
市工商联 |
45 |
三明市互联网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发改委) |
46 |
三明市漳州商会 |
市工商联 |
47 |
三明市水泥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经贸委) |
48 |
三明市农产品市场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农业局) |
49 |
三明市江苏商会 |
市工商联 |
50 |
三明市工艺美术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经信委) |
51 |
三明市物流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经信委) |
52 |
三明市客家商会 |
市工商联 |
53 |
三明市食品行业商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工商联) |
55 |
三明市永春商会 |
市工商联 |
56 |
三明市闽北商会 |
市工商联 |
57 |
三明市广东商会 |
市工商联 |
58 |
三明市福州商会 |
市工商联 |
59 |
三明市山西商会 |
市工商联 |
60 |
三明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供销社) |
61 |
三明市模具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经信委) |
62 |
三明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商务局) |
63 |
三明市建设机械设备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市住建局) |
64 |
三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住建局) |
65 |
三明市公共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公安局) |
66 |
三明市快递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邮政局) |
67 |
三明市洗涤行业协会 |
直接登记 |
68 |
三明市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运管处) |
69 |
三明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质监局) |
70 |
三明市铸锻行业协会 |
直接登记 |
71 |
三明市氟化工产业协会 |
直接登记 |
72 |
三明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商务局) |
73 |
三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
无业务主管单位(原市农业局) |
74 |
三明市电梯行业协会 |
直接登记 |
75 |
三明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协会 |
直接登记 |
76 |
三明国际商会 |
市贸促会 |
附件3
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2020年1月1日-2021年5月31日)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手机: 微信号:
序号 |
协会名称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收费金额 |
减免金额 |
自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元) |
(万元) |
(万元) |
|||||||||
1 |
|||||||||||
2 |
|||||||||||
3 |
|||||||||||
4 |
|||||||||||
...... |
|||||||||||
填表说明: 1.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同一收费项目多次开展的可以合并填报,比如会费、**培训费、**考试费、**咨询费、**鉴定费、**会议费等等; 2.收费性质:包括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接受捐赠; 3.服务内容:主要填写该收费项目所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 4.收费依据: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双方协商自主确定等等。 5.减免情况: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或协会主动减免收费金额; 6.自查情况:主要对照此次《通知》和有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自查是否属于违法违规收费; 7.整改情况:如属于违法违规收费,要填写具体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
附件4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序列 |
工作举措 |
工作成果 |
备 注 |
|
市级 |
县级 |
|||
1 |
开展自查协会商会数(个) |
|||
2 |
通过自查纠正乱收费问题数(个) |
|||
3 |
抽查协会商会数(个) |
|||
4 |
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的协会商会数(个) |
|||
5 |
调整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个) |
|||
6 |
降低偏高收费项目数(个) |
|||
7 |
查处存在乱收费问题协会商会数(个) |
|||
8 |
查处乱收费金额(万元) |
|||
9 |
通过减免和降低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金额(万元) |
|||
10 |
对收费信息进行公示的协会商会数(个) |
|||
11 |
设立电话、邮箱、微信小程序等举报平台数(个) |
|||
12 |
围绕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出台政策文件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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