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3-21 00:00

闽民人〔2013〕518号

各市、县(区)委文明办、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社会事业局,省直机关文明办,省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的精神,落实中央文明办加强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完善我省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民函〔2012〕340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2〕3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福建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6日

福建省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载体,是学雷锋活动和社会主义道德实践的生动体现。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是建立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信息进行有效记载日后回馈管理的基础,有利于发挥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化、社会化、常态化发展;有利于倡导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提升公民道德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推动志愿服务由阶段性为主向经常性转变,实现我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大发展。

  一、目标和任务

  在全省各级各类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按照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民函〔2012〕340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记录办法”),普遍开展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工作(以下简称“记录工作”)。提升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实现志愿服务信息的网上录入、查询、转移和共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平台并纳入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逐步健全志愿服务激励保障机制。

  二、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文明委统一领导、文明办组织协调、民政部门具体主管、记录机构操作落实、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工作机制。省、市、县(区)文明办和民政部门成立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域内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指导、管理、培训和宣传,共同开发和完善志愿者信息平台建设,对记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民政、文化、体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老龄办、关工委、红十字等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各类依法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

  三、记录机构基本要求

  为确保志愿服务记录的客观公正,记录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对象

  经民政部门部门批准的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城乡社区和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供养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等),学校(包括普通大、中专院校,残疾人特殊学校、农民工子女学校等),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包括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艺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包括广场、公园、旅游景区、车站、码头、机场等)等机构。

  2.具体条件

  ①有工作场所。记录机构场所可依托现有各类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组织的办公场所,并配备能上网计算机、打印机、电话等基本设施,确保志愿者与记录机构的良好衔接和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②有专人管理。记录机构能安排专门人员(可兼职)承担志愿者招募注册、结对服务、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对志愿者开展活动的情况统一登记、保存,推动活动机制化、常态化。

  ③有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两年以上,有各级文明单位志愿服务队、各级志愿服务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所属的基层志愿者组织、大中专院校志愿者社团(已在学校团委登记)和其他志愿者组织(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任意一支或几支志愿服务团队在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各类注册志愿者人数达200人以上。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凡符合记录工作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可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志愿服务记录机构申报表》。

  2.审查。接受申请的民政部门对申请记录机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后,报上一级民政局部门核查,并报同级文明办备案。省民政厅人事处(社会工作处)、省委文明办所属省志愿者协会秘书处为记录工作业务处室。

  3.批准。省民政厅会同省委文明办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批准。组织记录机构专门工作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并由省委文明办、省民政厅联合授予志愿服务站标示牌匾。

  部省属普通高校记录工作由团省委(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凡符合记录工作条件的高校院系志愿者组织,可以向学校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经学校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审核,报团省委(省青年志愿者协会)批准后开展记录工作,并按属地原则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所在地民政部门。

  除此外,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以团体名义,在活动开展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部门进行志愿服务记录,接受记录的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进行记录工作。

  四、记录工作基本要求

  志愿服务记录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完整、真实准确的原则。

  (一)记录范围

  志愿服务活动要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为主题,具体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医疗保健、科技推广、文体服务、环境保护;精神抚慰、心理援助;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大型社会活动;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治安防范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优抚人员、城乡特困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弱势群体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二)记录要求

  1.项目内容。记录机构应当向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负责人、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及时采集志愿服务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质量评价、活动(项目)负责人、记录人等。

  2.时间评价。志愿服务的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记录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进行核实和累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结束后,记录机构应当对志愿者所承担工作的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机构应当予以记录在案。

  3.记录管理。记录机构将志愿服务信息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前,应当在本组织或机构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入志愿服务记录。志愿服务记录应当长期妥善保存。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服务记录。记录机构应当将志愿服务记录情况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经民政部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记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撤销记录资格。

  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至记录工作试点正式启动期间,所做的各种电子或纸质志愿服务记录,凡符合上述要求的,经所在地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小组同意,可在经批准的记录机构或所在地民政部门补充记录。

  五、记录工作信息平台建设

  信息平台建设是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重要保障和主要实施载体。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记录载体。开展记录工作的机构统一使用国家民政部开发的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www.chinavolunteer.gov.cn)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各记录机构要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志愿服务记录查询和证明机制,按照《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要求,志愿者需要查询或开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可通过记录机构自愿领取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志愿者证并通过记录机构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由所在志愿服务组织盖章确认,也可以由市(县)区志愿者协会盖章确认。

  六、实施步骤

  我省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试点(2013年1月-2014年12月)

  按照《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要求,在城乡社区、公共福利文化机构、省属高校和依法成立的民间志愿服务组织,凡符合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具体要求的单位或组织,应在2014年2月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2014年3月5日确定首批志愿服务记录机构,开展记录工作试点,适时举办“全省志愿服务记录员培训班”,提升记录操作技能,规范记录程序。

  试点期间,统一使用国家民政部开发的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www.chinavolunteer.gov.cn)开展记录工作。试点以外的地区、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原先在“福建省志愿者招募注册系统(http://v.fjvs.org)”上开展登记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的,仍可以使用该系统继续开展这项工作,但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志愿者招募注册系统(http://v.fjvs.org)”也将通过系统升级实现和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录入、查询、转移、同步及共享功能。

  (二)评估提升(2013年12月-2014年12月)

  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反应和评价,研究和解决开展记录工作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法,接受民政部试点工作的评估,探索适合我省实际的志愿服务记录模式。

  (三)总结推广(2015年1月以后)

  根据民政部评估结果,省委文明办和省民政厅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进行合理调整、修改、完善和推广,在全省实现与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协调统一,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准确性、真实性。

  七、激励机制

  在志愿者组织内部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在证书上予以标示并颁发相应的荣誉勋章,推荐其参加各级相关评选和表彰。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以上的,可以依次向所在县(区)志愿者协会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1000小时以上的,可以依次向所在设区市志愿者协会申请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以上的,可以向省志愿者协会申请评定为五星级志愿者。各级文明委应以志愿服务信息记录为重要依据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组织。鼓励机构依托志愿服务记录,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志愿者可以在自己积累的志愿服务时数内得到他人的无偿服务。省委文明办、省民政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志愿者升学、就业、使用社会公共设施、接受他人和组织提供的服务等方面推动制定相关公共政策和优惠措施。

  八、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将这项事关志愿服务事业长远发展的创新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各级文明办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定专门部门,安排专门人员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省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积极开展记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加强保障。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和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切实扎实开展。省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工作小组将给予志愿服务记录试点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补贴,各地文明办、民政局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相应的工作经费配套,为推动记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3.规范管理。经批准开展记录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将作为全省唯一合法有效的记录证明。记录机构要严格遵守《志愿服务记录办法》,认真履行志愿服务记录职责,做到准确无误、公开、公正。记录机构的记录员实行持证上岗,实行年审制度。记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志愿服务站、人员安排、记录流程、服务开展、记录情况、培训情况和保障措施等情况以及信息化系统应用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4.加强宣传。各级民政部门和文明办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都市报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意义、目标、任务,公布记录机构的名录和具体地址,积极引导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志愿者到志愿服务站进行注册,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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